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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5]188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18
实施时间: 2005-7-1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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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实施意见》业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若干意见》,结合国税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自觉服务全民创业
  (一)充分认识推动全民创业的重要意义。大力推进全民创业,是在新的发展阶段加快富民兴赣步伐、实现我省在中部地区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和谐平安江西的战略决策。只有支持创业、服务创业、促进创业,激活全社会的创业细胞,才能为国家创造更多的税收,为人民提供富裕、充实的生活。
  (二)牢固树立税收服务于全民创业的观念。教育和引导广大国税人员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全民创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上来,紧紧围绕全民创业、富民兴赣、加快发展的大局开展税收工作。克服单纯的税收观念,制定支持全民创业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业”作出积极贡献。
  二、落实税收政策,积极促进全民创业
  (三)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认真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依率计征,应收尽收,坚决不搞“寅吃卯粮”,不收“过头税”,不越权减免税,不擅自缓缴税款。用足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四)切实帮助农民增加收入。
  (1)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放宽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对规模较大、财务核算健全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可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业产品可按13%抵扣进项税额。
  (4)对生猪养殖户不征收生猪增值税,对收购贩运生猪的在销售地征收增值税,除实行定点屠宰可委托定点屠宰办公室代征外,一律不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5)林产品加工企业以采伐剩余物、造林剩余物、加工剩余物“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6)对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8)实行农产品和粮食出口退税绿色通道,做到“单独申报、即报即审、即审即退”。
  (五)大力扶持城乡居民创业。再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2000-3000元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1500-25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每次150元提高到200元。
  (六)积极鼓励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
  (1)新办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年内减征企业所得税。
  (2)现有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商业零售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年内减征企业所得税。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2000元企业所得税定额扣减。
  (4)新办城镇劳动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额60%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5)新办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
  (七)积极鼓励创办新企业。
  (1)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共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4)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5)新办软件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八)大力支持企业改组改制。
  (1)新组建的大型工业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可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由母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的工业企业集团,其成员单位之间在设区市范围内相互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经设区市国税局核实后可不“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3)企业改组、改制后,纳税主体不发生变化的,经县级国税局审核,留抵税款可冲销欠税,冲抵后净欠税可转移到改组改制后的企业;纳税主体发生变化的,对原企业的留抵税款及欠税等进行清算,对清缴欠税有困难的由改制企业挂账。超过三年以上的欠税,经设区市国税局核批为呆账税金;符合核销条件的,逐级报省国税局予以核销。
  (4)对企业改组改制前的库存存货,移送到改组改制后的新企业时,经县级国税局审核,允许作内部移库处理,不“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待新企业对外销售时再按规定征税。
  (5)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分离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明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条件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规范税收管理,提高国税工作绩效
  (九)深化税务行政许可和审批改革。制定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范税务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尽快作出税务许可决定,最长不超过20天。制定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规程,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资格审批、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的审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审批、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格认定、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下放审批管理权限,省局不再直接审核办理出口退税,由出口企业向所在设区市国税局申报退税;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和退税管理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国税局。
  (十)简化税收管理事项。简化办税程序,将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对纳税人需办理的多项涉税事项或已经通过资格审查的涉税申请,最大限度地简化审批手续。清理、简并现有表证单书,纳税人在登记环节已经报送的资料,实行资料共享,办理其他涉税审批时不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十一)规范税收稽查行为。落实稽查计划审批制度,严格控制稽查次数,除上级部门交办、增值税管理系统协查和署名举报外,一年内不得进入同一纳税户进行2次以上税务检查。专项检查推行以“查前告知、自查自纠、税法公开、反馈监督”为主要内容的“阳光稽查”,鼓励纳税人自查自纠。
  (十二)整顿税收秩序。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防止和纠正擅自变通税法、超越权限减免税的做法,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主体平等竞争。
  四、优化税收服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十三)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拓宽税法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资源,主动送税法上门,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法宣传。推进政务公开,以文明办税“公开”重点,向社会公开与纳税人办税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审批程序和办税要求,增强税收政策和国税工作的透明度。
  (十四)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发放各种宣传手册,举办各类税收知识培训班,在办税服务厅建立专门的纳税咨询和辅导场所,实行重点税源企业驻企服务等,为纳税人拓宽多种税收业务咨询渠道。
  (十五)方便纳税人办税。推行普通发票同城通购通缴业务,纳税人在所在设区市城区、县(市)范围内均可购买和缴销普通发票。推行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方式。实行税收“一窗式”管理服务、涉税事项“一站式”办结、纳税人资料“一户式”查询、办税过程“一条龙”服务。
  (十六)改进税收服务方式。建立“税收服务直通车”制度,省局和各设区市局直接为六大支柱产业的重点企业提供各项税收服务。完善办税服务厅建设。完善首问责任、巡回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限时服务、提醒服务、驻企服务等制度,兑现各种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更好地服务纳税人。
  五、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国税队伍建设
  (十七)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加强理想宗旨教育和税务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广大国税人员进一步增强对组织的忠心、对同志的诚心、对事业的用心以及创事业的意识。积极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激发国税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设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公正执法、热情服务、规范管理、团结协作的税收文化,形成良好的税收工作氛围。
  (十八)大规模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树立大教育、大培训观念,创建学习型组织,在提高国税人员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业务素质和身心体能素质的基础上,重点提高国税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等创事业的本领,为国税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可靠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十九)建立干部竞争激励机制。全面实行基层国税人员能级管理制度,以能力和绩效为核心,按照专业化管理要求,科学设置岗位、职责、能级需求和能级职数。对每个国税人员所具备的能力和业绩进行评定分级,实现以能定级、以岗定责、岗能匹配、绩酬挂钩、动态管理,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配置和竞争激励机制,打造人人创事业的新平台。
  (二十)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完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优化税收执法流程,推行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税收执法质量绩效指标体系,实行计算机自动考核和过程监控。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到位、执法违法、以税谋私以及侵害创业者合法权益等行为,严肃追究过错责任。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六)条(1)、(2)、(3)点,第(七)条“(4)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第(八)条“超过三年以上的欠税,经设区市国税局核批为呆账税金;符合核销条件的,逐级报省国税局予以核销”废止

发文标题: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赣国税发[2007]140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6
实施时间:200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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