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务代理 >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 税务代理综合类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价费[2009]24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10
实施时间: 2010-1-1
失效时间: 2015-4-9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95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经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附件2)的规定执行。
  二、涉税鉴证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涉税鉴证业务试行收费标准以中准价为基础,可上、下浮动,浮动幅度各为10%,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1。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差额定率累进办法计费,收费金额低于2000元,按2000元收取。
  三、税务师事务所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对纳税人开展纳税情况审核鉴证业务时,由委托行政机关按应补税额支付费用。应补税额在100万元以内按2%收取,100万元以上的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金额低于2000元,按2000元收取。
  四、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由天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统一制定的协议书、约定书或合同,并开具合法收费票据;按规定自行制定的涉税服务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及时报送天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五、各税务师事务所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物价局《关于税务咨询、税务代理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1997]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试行收费标准
     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相关附件:
附件1.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5-4-9
实施时间:2015-4-9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 苏国税函[2004] 2004/12/16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重申税务师事务所严 2012/5/24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税协发[2010] 2010/3/26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税务师事务所实 2017/8/29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 深国税函[2009] 2009/2/9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年检合格 津国税发[2009] 2009/12/4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省内]实施行政 2018/4/4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 云发改收费[200 2009/12/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税务师事 鲁国税函[2012] 2012/7/16
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评定事宜的 黑税协发[2022] 202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