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函[2004]10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14
实施时间: 2004-12-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91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精神,饲料生产企业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免税的有关规定予以取消。为了加强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生产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饲料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后,可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不需检测,直接免征增值税。
  二、市、州国税局每年3月底前将所属县(市)、区局上报的饲料生产企业名单及检验品种上报省局,省局协调省质检院组织抽样人员汇同市、州国税局进行饲料产品抽样,所抽样品由省局统一编号后,委托省质检院检验。
  检验结束后,由省局核对编号和企业名单,并将检验报告返给市、州国税局。检验合格产品依据检验报告直接免税,不再进行审批;不合格产品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检验报告时效为一年,生产多个饲料品种的企业,要逐个品种检验。
  三、饲料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税收入。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防止其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德阳市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征 川国税函[2003] 2003/11/3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 琼国税发[2004] 2005/1/1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副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 绍市国税流[200 2005/9/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民利用天然岗松桉树等灌 桂国税函[2007] 2007/1/23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 内国税流函[200 2003/12/19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农产品增值税管理相关政策文件 吉国税发[2007] 2007/5/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 桂国税函[2008] 2008/8/20
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人民银 财驻鄂监[2009] 2009/4/3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天橡民营胶服务有限公司增值税 琼国税函[2007] 2007/7/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南充市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征 川国税函[2003] 2003/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