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联字[2006]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17
实施时间: 2006-5-17
失效时间: 2011-9-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80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9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缴纳所得税办法后,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并且企业预计2006年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仍为负数。经研究,合并纳税各成员企业2006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由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在长春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就地预交比例另行确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规定,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统一购买的设备拨付其成员企业使用的,从2006年度起,由设备实际使用的成员企业计算扣除固定资产折旧。但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必须出具设备购买合同、付款凭证、设备拨付使用清单,以及负责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税收征管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该机构未计提折旧的证明材料。
  三、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单位以前年度多缴税款,由成员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多缴税款的退库工作。
  四、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合并纳税成员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原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
  五、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报送该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和纳税申报表。如遇重大投资等经营变化,企业须及时通报税务机关。
  六、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比例调整,应在当年的3月31日以前,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另行明确。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0
实施时间:2011-9-20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 黑地税联[2006] 2006/5/18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云国税函[2008] 2008/4/22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 黑国税函[2008] 2008/6/23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辽财预[2007]32 2007/6/13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购买国产 浙嘉地税政[200 2008/7/1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取消、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 晋国税函[2003] 2003/11/7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 甬地税一[2009] 2009/12/16
宁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支付职工工伤医疗费在企业 宁地税函[2008] 2008/1/17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利生产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征 津地税一[2000] 2000/6/15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从事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代理审 厦国税发[2004] 2004/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