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登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6]23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7
实施时间: 2006-9-7
失效时间: 2011-9-20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21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保障全省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顺利开展,现将登记管理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经与省地税局协商确定,国、地税共管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以国税局编制的代码为准,各地应以此为原则与同级地税局协商取得一致。
  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代码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顺序码,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税务登记代码为其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税务登记代码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即身份证号码+01、02…。
  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
  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按无证户纳税人管理,并责成其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来经营超过180天的纳税人,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关于纳税人开户银行及账号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纳税人在银行开户时,开户银行应当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录新的账号。纳税人原有账号暂不作登录要求,但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对纳税人及其开户银行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的规定,我省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执行以下收费标准: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
  本次换证只统一更换税务登记的正、副本内芯,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更换。各地应根据纳税人换取税务登记证件的项目收费。纳税人在2006年1月至全省统一换证前新办税务登记的,免收换证工本费。
  五、关于收费优惠政策问题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的规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以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内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工本费未到期的,剩余期限内仍执行此优惠政策。纳税人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起始日期从纳税人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计算。办理税务登记的部门应将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存档备查。
  六、办理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七、关于扣缴税款登记
  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无税务登记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扣缴税款登记表及扣缴税款登记证由各市、州按照国家局规定的标准印制。
  八、有关业务处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填写统一的税务登记表,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式样与内资企业相同。
  (二)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三)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换证应当收回原有登记证件,纳税人无法提供原税务登记证件的,按证件丢失处理。收回的旧税务登记证件,按市、州局统一的规定集中销毁;未使用的及作废的旧税务登记证件,各县(市、区)局应及时清点核对并妥善保管。
  二○○六年九月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0
实施时间:2011-9-20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变更税务登记地址有关 京地税征[2005] 2005/3/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事务处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7] 2007/9/18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登记即时办结的公告 南昌市国家税务 2014/4/3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 皖国税发[2012] 2012/6/7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4] 2004/1/19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非独立会计核算机构办理税 浙地税函[2004] 2004/12/1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 皖地税发[2013] 2014/1/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启用网络机打发 大地税告[2012] 2012/10/1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有关事项的通 2014/3/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鲁国税发[2006] 2006/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