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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4]19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21
实施时间: 2004-9-2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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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属于《通知》第二条(6类情形除外)中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管理
  (一)货物报关出口90天内的
  1.若纸质报关单齐全且信息审核无误,则该批货物纳入当期退(免)税申报,主管退税部门应予以受理,并及时审核审批;
  2.若纸质报关单齐全但信息核对不上,则该批货物不得进行当期退(免)税申报,纳入下期申报。
  (二)货物报关出口期满90天时,若纸质报关单齐全但信息仍核对不上,则该批货物不得参与退(免)税申报,而由主管退税部门在信息不齐的报关单“出口日期”上方签署“已受理申报”字样,并加盖“出口退税专用章”,将报关单返还企业,同时要求企业及时查找报关单信息不齐原因,尽快予以解决,纳入下期申报。
  (三)从2004年8月申报期开始,出口企业在申报当期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配套附送纸质核销单,而对核销单实行单独管理。
  1.各区县(市)局须要求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时,将核销单视作收齐,在申报明细表(盘)上准确填报核销单号码。生产企业还须设置相应的收齐标志。
  2.在核销单管理辅助软件尚未研制出来以前,出口企业在进行退(免)税申报时,应在原始申报资料和流转资料以外,生产企业另外附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当期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明细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前期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明细表》各1套,外贸企业附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1套,主管退税部门应按申报所属时间(批次)分户进行保管。出口企业须在180天内,将收齐的核销单按申报所属时间(批次)、申报序号(外贸企业按关联号加序号)进行装订,并在核销单编号上方注明申报所属时间(批次)、序号(关联号),及时报送主管退税部门。
  3.主管退税部门应对收回的纸质核销单及其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核销单的,要一律追回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4.货物报关出口期满180天时,纸质核销单齐全,但核销单信息仍核对不上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由外汇管理部门确认已核销的证明。
  二、属于《通知》第二条中6类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管理
  (一)货物报关出口90天内
  1.若纸质报关单和核销单齐全且信息无误,则该批货物应纳入当期退(免)税申报,主管退税部门应予以受理,并及时审核审批;
  2.若纸质报关单和核销单齐全,但报关单信息或核销单信息核对不上,则该批货物不得进行当期退(免)税申报,纳入下期申报。
  (二)货物报关出口期满90天时
  1.若纸质报关单齐全但信息核对不上的,则由主管退税部门在信息不齐的报关单上签署“已受理申报”字样,并加盖“出口退税专用章”,将报关单返还企业,同时要求企业及时查找报关单信息不齐原因,尽快予以解决,纳入下期申报;
  2.若纸质报关单齐全且信息核对无误但无核销单或核销单信息核对不上的,主管退税部门也应在报关单上签署“已受理申报”字样,并加盖“出口退税专用章”,将报关单返还企业,纳入下期申报。
  (三)货物报关出口180天内,若纸质核销单齐全但信息核对不上,则该批货物纳入下期退(免)税申报。
  (四)货物报关出口期满180天时,纸质核销单齐全,但核销单信息仍核对不上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由外汇管理部门确认已核销的证明。
  原《通知》第二条所列6类情形中“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补充通知》第三条明确界定为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三、《通知》第三条中规定“2004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的申报日期,截止到2004年9月30日”,各区县(市)局要及时督促出口企业对2004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尚未申报退(免)税的情况进行清理,及时收集单证进行申报。
  对于审核中出现6类情形以外的出口企业无核销单信息的疑点,若出口日期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的,则可以人工挑过,将此核销单纳入单独管理;若出口日期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前的,则比照原规定办理。
  四、对出口企业符合《补充通知》第一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延期
  申报的,由各区县(市)局核准并注明延期申报期限。
  五、对出口企业符合《补充通知》第三条有关规定的,由区县(市)局填写《出口企业收汇核销单管理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格式见附件),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批准。
  六、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出口企业,由区县(市)局按照《通知》第二条第三款所列的其他情形,确定出口企业申报时是否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七、从2004年6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凡符合财税〔2004〕10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不再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同时,也不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八、从2004年9月份开始,各区县(市)局应于每月12日前,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申请退税、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贸易业务的生产企业申请出境设备退税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数据汇总后,以Excel文件格式上传至市局FTP服务器/TSFJ/PUBLIC/特准退税发票信息目录(文件命名规则:区县局代码<6位>+TZTS)下,以便全市汇总后上报总局。
  附件:《出口企业收汇核销单管理申请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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