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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5]24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1
实施时间: 2005-1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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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委员会(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各分支行,各商业银行重庆市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155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储蓄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国税发〔2005〕148号、国税发〔2005〕155号文件转发到各基层服务单位,并做好对外的宣传工作,特别是各储蓄机构应在办理储蓄业务的场所通过张贴、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其他各种有效的宣传方式将“办法”及“补充通知”予以公告,以便于办理教育储蓄的储户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二、“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并下发到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做好“证明”领取、发放、结存和收回的登记工作。需开具“证明”的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派人持介绍信到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证明”并妥善保管。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学校”学习“办法”及“补充通知”等规定,重视为储户开具“证明”的工作。“学校”应指定有关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在为储户开具“证明”前,须将其所持的存折、户口簿(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与其在校学生的学籍进行核对,经审核无误后方能开具“证明”。对填开的“证明”必须建立备案存查制度。“学校”应加强对“证明”填开、留存的规范管理,要求有关人员增强责任意识,对不按规定填开或遗失“证明”的人员,“学校”应追究其责任。对违反规定向储户提供“证明”,导致其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学校”,国税机关可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学校”每次领取的“证明”用完后,应将其留存联集中交回主管国税机关,各主管国税机关在核对其留存联后收回,再发放新的“证明”。
  四、我市的储蓄机构在每月办理代扣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详细资料”(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资料”),该资料用纸质和电子表格形式报送。其中纸质资料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由储蓄机构留存备查,一份交主管国税机关;电子表格以磁盘报送,在申报时交负责征收的国税机关进行电子数据采集。
  五、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核对储蓄机构报送的“证明”及“资料”中相关信息是否正确、齐备,并以核对后的电子表格资料作为“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台账”。
  特此通知
  附件: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详细资料(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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