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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资委评价[2009]64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资委
发文时间: 2009-12-1
实施时间: 2009-12-1
法规类型: 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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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8]758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2009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确保审计工作时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算审计委托工作
  (一)委托方式
  1、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含市国资委直属办监管企业,下同)根据企业集团的不同类别及下级子企业层级,分别采用以下委托方式:
  (1)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2009年度集团合并及本部的财务决算审计由市国资委委托;二级及二级以下子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由企业集团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统一委托。
  (2)市国资委出资的上市股份公司,由董事会提议拟选聘的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市国资委作为股东以投票权表决方式,决定聘用意见。
  (以上各企业名单及具体分类详见附件1)
  2、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2009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由各委托监管单位统一委托。委托的方式、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要求等均按本通知执行,委托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3、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所属合并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的委托,按其公司章程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实施事务所选聘工作。各出资监管企业应按照《公司法》要求,认真履行股东职责,行使股东权利。
  (二)委托程序
  1、出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委托工作,确保委托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初审
  市国资委结合上年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对出资监管企业集团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年限、资质、审计质量等进行初审,确定需要更换以及拟继续聘用的名单。
  (2)征询意见
  初审通过的,市国资委分别向企业集团及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下发征询函,就是否继续聘用、审计费用等事项分别征求企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意见(格式详见附件2);并根据征询结果确定需要更换的名单。
  (3)发放告知书
  结合上述初审以及征询意见的结果,市国资委确定2009年度需更换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名单,并向企业发放告知书(格式详见附件3)。
  (4)随机选聘主审事务所
  对于需要更换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在市国资委www.shgzw.gov.cn上公开发布选聘公告,并通过随机选聘的方式确定新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5)签订集团合并及本部业务约定书
  市国资委、会计师事务所、企业集团三方签订集团合并及本部的业务约定书(详见附件4)。企业集团及会计师事务所两方签订下属子企业业务约定书,其审计内容等需符合本通知规定。
  无需更换事务所的企业集团,在征询意见结束后,直接签订三方业务约定书。
  (6)报送备案材料
  集团及下属子公司整体委托工作结束以后,将主参审事务所的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格式详见附件5)。
  2、委托监管企业
  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由委托监管单位按照上述程序开展统一委托工作,并于2009年12月20日前,以发文的形式,将《2009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表》(详见附件6)以及规定格式的业务约定书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资质要求
  1、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承担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以下资质要求:
  (1)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40名(截止2009年9月底);总部不在本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上海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应不低于20名(截止2009年9月底)。
  (2)具有从事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工作经验,即担任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的主审事务所或连续3年以上担任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所属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企业的参审事务所,并具有较高的审计质量。
  (3)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企业合并范围内有上市公司(包括三年内拟上市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以及企业近期拟发行债券或中期票据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4)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5)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同行业、同等规模国有企业审计项目经理相关从业经历,无行业惩戒等不良从业记录。
  2、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承担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20名(截止2009年9月底)。其中:被审计的子企业资产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参审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应不低于40名,总部不在本市的,其上海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应不低于20名。
  (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3)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4)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同行业、同等规模国有企业审计项目经理相关从业经历,无行业惩戒等不良从业记录。
  3、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的要求
  按照企业集团现有的资产规模以及户数情况,确定主参审事务所数量:
  (1)合并资产总额在100亿元以下的企业集团,只能由1家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
  (2)合并资产总额在100亿元-300亿元的企业集团,或合并资产总额在300亿元以上,但企业户数不超过100家的企业集团,最多可由3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
  (3)合并资产总额在300亿元以上,且企业户数超过100家的企业集团,最多可由5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
  (4)委托多家事务所联合审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一定的审计工作量,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的要求,利用好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避免企业重复审计。
  4、审计年限的要求
  (1)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但不得超过5年;对于连续承担企业决算审计年限已经超过5年的,除本条第(2)款规定外必须更换(事务所更换名称、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或者自身分立的,审计年限连续计算)。
  (2)企业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当年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百强排名中名列前30位的(详见附件7),连续审计年限已经达到5年的,可以延续3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在延续变更期间须更换审计报告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
  (四)集团所属上市公司事务所选聘要求遵循上述规定。
  二、2009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本市国有企业2009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财务报表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对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合并及非合并范围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及单户)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二)专项说明审核
  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集团(总公司)的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主要包括期初重大调整事项、非经营性损益、政府补助情况、承诺事项、高风险业务、企业改制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科技支出、主要业务情况、资产减值准备管理、企业对外借款、其他重要事项等进行审核,并出具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详见附件8)。
  (三)专项复核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决算报告中其他指标数据(指财务决算报表中除上述四张报表以外的其他附表)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并做专项复核说明(详见附件9)
  (四)内控测试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测试,识别其关键业务流程中的缺陷,提交内控测试报告(详见附件10)。
  (五)财务评价书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对企业收入、利润、现金、资产状况以及所处行业状况进行分析,揭示企业的盈利结构、主业状况,判断企业的发展状态、质量、风险,就发展方向、水平和能力作出客观评价,出具财务评价书(要求详见附件11)。
  (六)其他事项
  1、境外企业审计。企业应按照《关于加强本市国有境外企业审计管理工作意见》等规定,认真开展境外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2、特殊企业审计。对于涉密、境外等无法实施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特殊子企业或单位,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其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3、补充事项审计。企业如需补充其他专项审计事项,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填列专项审计事项清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做好审计实施工作
  2009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履行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职责
  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工作,对出具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专项复核说明、内控测试报告以及财务评价书负责;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市国资委、主审所的审计工作要求,对集团下属子公司的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对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复核说明负责,并应积极配合主审事务所开展专项说明审核、内控测试以及财务评价等工作。
  (二)及时报送审计工作方案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预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方案。其中,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09年12月25日前向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工作方案,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10年1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审计工作方案。
  (三)加强审计实施中的沟通
  1.在审计实施工作中,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应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
  2.主审所与参审所之间应按照《上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指引》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决算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3.设有监事会的企业,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前,应听取监事会的意见;在审计中,应对监事会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征求监事会意见。
  4.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国资委沟通。
  (四)加强集团对各级子企业的管理和协调
  各企业集团应加强对各级子企业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在向市国资委报送的决算工作时间计划表中应特别加强对所属上市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管理,合理安排上市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计划,不得因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公告时间滞后而影响各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工作的整体进度,以确保企业集团在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审计工作。
  (五)审计事项处理
  企业集团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进行调整,对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存有异议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存有较大分歧的,应当向市国资委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如被审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市国资委将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四、做好审计报告报送工作
  (一)各出资监管企业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将集团合并、母公司财务决算审计报告、集团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集团及母公司专项复核说明一并报送市国资委,报送时间为2010年3月31日前;应将集团内控测试报告、财务评价书报送市国资委,报送时间为2010年4月15日前。如上述报告、内控测试报告、财务评价书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将依照业务约定书的条例处理。
  (二)各出资监管企业应当将二级子企业、非合并企业的审计报告、二级子企业专项复核说明随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市国资委(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时间为2010年3月31日前。
  (三)委托监管单位应按照本文件相关规定,做好委托监管企业的审计实施工作,并将审计报告等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审计质量评价
  市国资委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专项复核说明、内控测试报告以及财务评价书等资料进行审核,建立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工作质量评价档案(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2),作为今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依据,并将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六、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七、相关附件请从市国资委网上(www.shgzw.gov.cn)下载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8]7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委托方式明细表
     2.征询函
     3.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告知书
     4.业务约定书
     5.出资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委托工作备案报告
     6.委托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表
     7.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30位名单
     8.专项说明审核报告参考格式
     9.专项复核说明参考格式
     10.内控测试报告参考格式
     11.财务评价书要求
     12.审计质量评分标准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抄送:国务院国资委评价局
  上海市国资委办公室2009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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