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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地税农字[2005]9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2
实施时间: 2005-7-2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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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政策,规范减免管理,简化减免程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确认减免税管理的相关人员
  (一)凡在我省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生产建设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以及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纳税人,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减税或免税条件,并依法提出减免税申报的,是减免税的申报人。
  (二)地方税务机关具体负责办理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手续,其工作人员依法成为减免税申报的受理人、审核人。
  二、明确申报管理范围
  (一)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同级申报。
  (二)契税减免申报根据计税金额进行:
  1、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向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2、计税金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州、市级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3、计税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三、确定办理减免税所需的资料
  纳税人申报减免税时,应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减免税申请,如实填报减免税申报表,并按规定提供减免税的相关资料。
  (一)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申报需提供下列情况及资料:
  1、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地的文书;
  2、计委批准立项文书;
  3、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文书;
  4、项目建设平面图;
  5、证明申报减免税的项目符合法规、规章规定减免税用途的文件资料,或申报人做出的相应书面保证;
  6、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和情况。
  (二)契税的减免申报需提供下列情况及资料:
  1、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副本或复印件;
  2、除新建房屋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外,提供原业主的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复印件;
  3、证明申报减免税的项目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减免税用途的文件资料,或申报人做出的相应书面保证;
  4、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和情况。
  四、规范减免税办理程序
  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报时,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不属于减免申报管理范围的,及时告知纳税人到有管理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二)属于减免申报管理范围,且有关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申报人未能按本办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证明申报项目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限期提供,逾期仍不能提供的,应当做出不予减税或免税的决定,并通知限期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等手续,如情况发生变化,再按有关程序办理;
  (四)申报项目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当做出不予减税或免税的决定,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通知限期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等手续;
  (五)申报人的申报项目有部分属减免税范围,部分属征税范围的,应当分别按照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办理;
  (六)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机关请示的,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尽快按照前五项的规定处理。
  五、严格减免税的备案、通报、检查制度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逐级备案、通报、检查制度。
  (一)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后,要及时将减免税申报表、用地批准文书向上级机关备案;同时,要及时将减免税申报表、用地批准文书等相关减免税资料逐级抄送、通报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办理了减免税手续的有关项目纳入税收控管范围,及时为申报人开具免税证,对减免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逐级上报至办理减免税的地方税务机关。
  (二)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要自觉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办理的时间、金额、用途等内容;并加强事后监督。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得减免税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纳税人实际情况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给予减免税,通知其限期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等手续,并及时补征税款。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不同形式,经常对下级机关的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和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上级机关。
  六、《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91]云财农税字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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