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4]315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24
实施时间: 2004-9-2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36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间限制的规定,是国家通过政策要求,规范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的重要措施。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于申报超出期限且未经省局核准的,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拒绝受理该笔退(免)税业务。
  二、凡属于《补充通知》第一条所称特殊原因的,外贸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省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核准后方可延期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应先向所在市县国税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市县国税局核实后,报省局核准。
  三、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加快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以便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 津国税退[2004] 2004/1/12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商行政 云经交通[2005] 2005/1/24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 晋国税函[2002] 2002/10/29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 云国税发[2004] 2004/1/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发生退运的出口货物税收 云国税发[2004] 2004/1/1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 湖国税进[2008] 2008/2/2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 深国税发[2010] 2010/5/12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数据安全管 鲁国税发[2004] 2004/11/30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 浙国税进[2008] 2008/1/1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 沪国税进[2006] 2006/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