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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5]144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18
实施时间: 2005-7-18
失效时间: 2008-4-8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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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429号)要求,现就我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可在中国税务报、海南日报或海南经济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各市、县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依据遗失声明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原琼国税发〔2005〕82号文的第一条第二款“摩托车、农用车、挂车等其他车辆可在省内报纸上刊登。”停止执行。
  二、遗失声明的登报挂失手续由纳税人自行办理,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代为办理。
  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补发手续在遗失声明登报十天后才能办理。
  四、遗失声明有效期限为半年。有效期过后,须重新刊登遗失声明方可补办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琼国税发[2008]64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4-8
实施时间:2008-4-8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1-4
实施时间:20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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