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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6]319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20
实施时间: 2006-10-2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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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云国税发[2002]221号),强化“以票管税”,防止税款流失,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各级国税机关要强化“以票管税”的观念,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在加强发票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针对发票管理的薄弱环节,切实做好发票库房安全管理、发票票种核定、发票发售、发票验旧、发票使用检查等管理工作,杜绝发票不安全隐患和发票违法违章问题的发生,不断提高普通发票管理质量。
  二、普通发票领购计划管理
  发票领购计划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以辖区内纳税人年发票验旧数(首次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参照与其同行业、同规模纳税人的发票验旧数)为依据,在认真核实其辖区内纳税人普通发票年需用量的基础上,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系统编制普通发票年度领购计划报州、市局,各州、市局负责汇总并于上一年度10月20日前向省局报送下一年度普通发票年度领购计划,以便省局安排印制。
  三、普通发票入(出)库及库房安全管理
  (一)发票入库管理。发票入库时,下级发票库房根据领票时从上级发票库房取得的《发票出库单》和对照需入库实物发票进行验收,验收无误后,将入库发票的日期、名称、发票代码、单位、箱数、箱起号、箱止号,每箱本(或份)数、本数(或份数)、发票起始号码、发票终止号码、单价、金额等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系统进行入库管理,打印《发票入库单》,经相关人员签字后,于发票入库的当日及时登记《发票收、发、存分类明细账》;对入库发票要分类放置,做到存放有序,便于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普通发票合理库存标准:
  1、省、州、市局普通发票合理库存为所属辖区内所有用票单位和个人三个月的发票需用量,超过此标准的要进行调整。
  2、县(区、市)局普通发票合理库存,正常情况下,到州、市局领取发票,所需时间在6小时以内的,发票合理库存为1个月的需用量;到州、市局领取发票,所需时间超过6小时或者路况较差的县(区、市)局,发票合理库存为三个月的需用量。为便于监控,各地要通过综合征管软件中的“发票库房合理库存设置”模块,按新确定的合理库存量修改期初设置数。
  (二)发票出库管理。下级库房向上级库房领取发票,每次领取数量以合理库存为标准或者弥补库存不足,出库方核准后进行发票出库调拨,发票出库调拨时,出库方发票管理人员将出库发票的日期、名称、发票代码、单位、箱数、箱起号、箱止号,每箱本(或份)数、本数(或份数)、发票起始号码、发票终止号码、单价、金额等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系统进行调拨,打印《发票出库单》一式两份,同时按《发票出库单》将实物发票调拨给领票方,出库方填制的《发票出库单》,经领票方与实物发票核对无误后,出库方仓库负责人、出库负责人、供票人与领票方收票人、押运人员和驾驶员必须在《发票出库单》上签字,以示负责,经领票方签字认可的《发票出库单》作为出库方发票出库的原始凭证,出库方应于发票出库的当日及时登记《发票收、发、存分类明细帐》。
  上级库房对下级库房退回的发票应作退库处理,对退回发票凭《发票出(入)库单》调整库存,并登记《发票收、发、存分类明细账》。
  四、普通发票日常管理
  (一)库房发票实行分类按号码顺序进行堆放,便于发放和检查。
  (二)发票入(出)库应于当日登记《发票收、发、存分类明细账》。
  (三)按日对发票验收、入库、保存、发放情况进行检查,有无异常,并作书面检查记录。
  (四)按月编制上报《发票收、发、存情况表》,按月进行库存发票盘点,编制《普通发票盘存报告表》,并与《发票收、发、存分类明细账》核对,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和帐表相符。
  (五)取得或者开具的《发票出(入)库单》、入库验收单和每日发票验收、入库、保存、发放情况书面检查记录应分别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六)将收到的异地发票协查函当日登记台账,转有关部门核查,按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备案、复函和情况反映。
  (七)按规定认真做好有关报表填报工作和发票管理相关表、证、单、书的印制、领取、发放、保管工作,发票管理相关的资料应及时进行整理、归档,建立分户或专项档案。
  五、普通发票库房安全管理
  (一)发票库房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普通发票库房应设在各州、市、县局国税机关的办公大楼内,不得选择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的位置设置发票库房,库房底部不得有暗道或不能控制的地下室。
  2、库房出入口必须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要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3、库房内应配备防潮、灭火装置,安装防爆灯,配备应急照明灯。
  4、库房应安装防盗自动报警装置。
  5、库房内应设置保险柜存放发票。
  (二)加强发票库房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
  1、发票库房安全保卫,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严格控制非票管人员进入库房,非票管人员一般不得进入库房,如因工作需要,须临时进入库房,应经分管领导同意并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发票出、入库要有两人以上在场,严格办理发票领发手续。
  3、遇节假日,应对库存发票进行清点检查,检查无误,应封存发票库房,并安排人员值班,加强巡查。
  六、普通发票运输管理
  下级库房票管人员到上级库房领取普通发票,必须专车运输,配备专人押运,发票不得委托其他人捎带或代领,更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装有发票的运输车辆,运输途中要谨慎驾驶,要求白天人不离车,车不离锁,路途较远的州、市局,须中途停车住宿的,夜间发票运输车应有专人看守,以确保发票运输安全。
  七、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管理
  (一)票种核定的对象
  1、在本辖区内已取得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有效期内的《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
  2、省外纳税人来本省从事临时经营,经报验登记,并能提供发票担保人或能够缴纳发票保证金,需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二)纳税人申请票种核定需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有效期内的《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有关资料到发票发售窗口领取并填写《普通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纳税人票种核定表》,并附报下列资料和证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有效期内的《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购票员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三)发票票种核定岗要求
  1、对符合票种核定条件的纳税人,发票发售岗要认真审核,报经计征科领导审批同意后,可进行票种核定,制作《税务文书领取单》交纳税人,录入《纳税人票种核定表》,打印《普通发票领购簿》并登记其号码,将《普通发票领购簿》发放给纳税人。
  2、省外纳税人到本省从事临时经营,需购领本省普通发票的,要求纳税人提供发票担保人或收取发票保证金,根据《发票担保书》、《发票担保财产清单》审核担保人的担保依据,确认担保;对收取保证金的,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此收据由计统部门负责印制、分发,供基层国税机关使用),对符合购票条件的经发票发售岗审核,报计征科领导审批后,可进行票种核定,发售给其1本发票,实行验旧售新,缴销发票退还保证金时,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填写《发票保证金退还申请书》,并附交保证金收据,发票发售岗审核提出意见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将相应的款项退还给纳税人,同时登记在《发票保证金明细账》上;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违章用票或未按期缴销发票的行为,移交检查岗位进行处理。
  (四)核定纳税人普通发票票种时,应注意的问题
  1、核定发票票种,应以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上的经营范围、经营项目为依据确定票种,与同行业、同规模纳税人月发票验旧数量为标准确定月发票领购数量,进行票种核定,与该纳税人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无关的发票,发票发售岗要严格把关,不得核定给该纳税人使用。不得超范围、超限量核定票种。
  2、几种发票的票种核定要求
  (1)具有抵扣功能的《云南省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
  (2)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云南省农产品收购发票》,应严格按照云国税函[2006]563号规定执行。即:小规模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云南省农产品收购发票》,但主管税务机关在发售《云南省农产品收购发票》给小规模纳税人时,必须在《云南省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联上加盖“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专用条章。
  (3)从事农产品销售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云国税发[2003]171号文件规定的,可核定使用《云南省农产品销售发票》。
  (4)带有抵扣功能的《云南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云南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仅限于符合云国税发[2003]174号和云国税函[2004]95号文件规定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使用。
  (5)云南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出口专用),仅限于具有出口商品经营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
  (6)云南省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仅限于经省文物管理局批准且从事文物古籍外销的企业使用。
  八、普通发票缴销管理
  纳税人因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发票改版、丢失被盗、霉变、发票存根联保存期满等原因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缴销发票的,应领取并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持《普通发票领购簿》以及应缴销的发票到发票发售窗口办理缴销;经审核无误后,收缴《普通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的发票,在《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明细账》或《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账》上登记缴销记录;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登记并签章后交纳税人。
  九、普通发票发售管理
  (一)发票发售的对象。经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票种核定并取得普通发票购票资格—《普通发票领购簿》的单位和个人。
  (二)发票发售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1、《普通发票领购簿》;
  2、购票人员身份证明;
  3、普通发票领、用、存情况次报表(详见附件1)。
  要求纳税人填写上次发售发票与本次领购发票期间的发票领、用、存详细情况,尤其要注意要求纳税人据实申报填写在此期间已使用发票的填开金额。
  (三)发票发售岗发售发票时应注意的问题
  1、为配合打击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减少纳税人因发票流失带来的危害性,限制发票使用范围,从2006年10月1日起,除从事出口商品、农产品、废旧物资和商业零售(含水、电、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申请购买手写版普通发票时,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人员必须督促其在已购买发票的发票联左下角“销售单位”位置上加盖纳税人“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后,方能发售发票。
  2、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时,应要求其提供《发票领购簿》、经办人身份证、普通发票领、用、存情况次报表。对于用票量较小的纳税人,还应要求其提供前次领购发票的存根联,经审核其发票使用情况及上述资料后,若无问题,即严格按照核定的发票种类与数量发售发票;若发现有发票违章行为,应填写《普通发票违法行为确认书》(详见附件2),转有关岗位处理。
  3、根据税务登记、征收、税源管理、法制、稽查等环节发来的信息,纳税人未按期申报、有欠税、罚款、滞纳金及其他违法违章行为,未处理完结的,停供发票。
  4、对因未申报、欠税、违章未履行、违章嫌疑未决定未处罚和稽查在案停供发票的纳税人,确需使用发票的,既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也可以填写《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发售发票。
  5、发票发售岗人员,每日上班前从发票库房按日需用量领出发票,以日需用量为限,并与发票库房人员办理签收手续,发售过程中需要领取发票时,可随时向库房人员领取,由发售人员清点数量后,在领用台账上签字;领取发票后应妥善保管,每日工作结束后应将未售完的发票进行清点,交回库房管理人员,并与库房管理人员办理签收手续;
  6、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购票单位和个人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及时解缴入库;同时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交购票单位和个人,作为收取发票工本费的凭证。
  (四)发票验旧管理
  1、发票发售必须坚持“验旧售新”的原则,对纳税人送来验旧的发票,先转交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并与纳税人报送的《普通发票领、用、存情况次报表》核对无误后,再退还纳税人。
  2、为减轻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人员的工作量,在发票验旧时,对纳税人误填作废的发票,只要整套发票联次齐全,可以不分段录入验旧信息,一次性作为正常填开发票验旧处理。
  对纳税人误填作废发票联次不齐全的,要按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具体的作废发票信息。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正常填开的发票,要补录填开发票的金额,具体操作方法为:
  (1)在发票交旧验旧模块,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后,选中“简易录入”页面。(如图一)
  (2)在“请录入验旧的发票号码”栏一次录入需要验旧的全部发票的号码段,将验旧结果选择为“正常填开”。(如图一)
  (3)在“请录入特殊验旧结果的发票号码”栏,录入作废发票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验旧结果(如图一),点击“确定”。
  (4)返回“发票交旧验旧”页面,在系统自动按发票开具状态分段的界面中,根据纳税人报送的《普通发票领、用、存情况次报表》,补录正常填开发票的开具金额(如图二)。
  (5)若为双定户,还要根据录入的发票开具金额,比对“核定定额情况”页面中所核定的销售收入。对发票开具金额高于同期核定销售收入的,要填制《普通发票比对异常情况报告表》(详见附件3)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税源管理部门。(如图三)
  (五)发票发售数量控制标准
  1、对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发票发售(包括手写票和电脑票)数量为1个月的发票需用量,对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发票购票资格,但其月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需购买使用发票的,月购票量为1本,并实行验旧售新。
  2、因经济业务需要,原核定的月发票领购数量不够用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特批,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情况属实后,经特批可以适当增加其月发票供应量,但最高不得超过其1个月的发票用量,并纳入主管国税机关日常征收监控管理,以加强税收征管。
  十、代开普通发票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执行。并就有关代开发票问题要求如下: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1、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纳税人在销售属于国税机关征管范围的商品、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国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向经营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二)申请代开发票应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对所购物品品名、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三)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1、要求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货方”)应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式样详见附件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2、税务机关应当对申请代开发票的销货方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购货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发票。
  3、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代开的普通发票均须加盖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云国税函〔2004〕950号)规定,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使用。
  4、对申请代开发票的“销货方”,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也要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局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5、对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达到或者超过我省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销货方,经审核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应先征收税款,后开具发票,涉及应缴纳地方税收的,发票代开岗应提醒纳税人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收。
  6、对我省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符合云国税发[2004]950号文件规定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审核,先征收税款,后代开发票,代开发票上的货物销售收入要拼入该纳税人当期正常收入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总的应税收入,计算总的应纳税额,只是在纳税申报时,可以从总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代开发票已缴纳的税款。
  7、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代开发票,发票代开岗对申请代开发票的销货方提供的证明材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一是对不属于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的销货方,不得为其代开普通发票;二是杜绝无货虚开,对销售违禁物品、脏物的,发票代开岗一律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8、代开发票在开票和征税之间要相互制约。受托代开发票单位虽使用计算机开票但仅限于替代手工填写打印功能、或者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而以手工方式代开发票的边远山区的受托代开发票单位,开票和征税、收款人员必须分岗作业,形成制约。与此同时,每个受托单位应当设置复核岗位,对开票与征税操作的记录应进行复核,以加强监控。
  9、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一律由国税机关代开,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对申请代开免税农产品普通发票的销货方,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审核,除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要求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外,还必须要求其提供能证明其自产农产品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等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并严格核实其销售的货物是否属于自产农产品,经核实属于自产农产品的,可免税代开,并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经核实属于销售外购农产品的,应先征收税款后,再为其代开发票。
  10、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明确代开发票岗位的职责,做好岗前培训,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建立代开发票的登记台帐,按月对受托代开发票单位代开发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及发票存根联,要装订成册,立卷存档。
  (四)加强对受托代开发票单位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
  1、从2006年10月1日起,凡受国税机关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代开网点设立在县以上城市的,原则上应使用计算机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代开网点设立在边远山区乡镇,暂不具备计算机开票条件的,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可以手工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受托单位每次代开发票货物销售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壹万元,超过的只能到税务机关代开,否则其代开的发票无效。票面上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其代开发票专用章由主管国税机关,按云国税函〔2004〕950号文件规定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规格、式样要求制作,分发给受托单位使用。从2006年10月1日起,受托单位原领购还未使用完的无金额限制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和手工版、电脑版“云南省临时经营专用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清理,在其未使用完的以上两种空白发票的发票联上加盖“本票金额超过壹万元无效”的长方形条形章(式样详见附件5)后,可继续让受托单位使用到完为止;条形章字体为楷体,字号为3号字,印色为蓝色,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使用。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受托单位代开普通发票情况的监督检查,2006年10月1日起,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受托单位按月填报《受托单位代开普通发票领、用、存情况次报表》(详见附件6),详细填写上次领用至本次领用期间的发票领、用、存情况,并做好对受托单位使用发票的查验和验旧工作。报表由主管国税机关逐级汇总,各州、市局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的报表书面上报省局。
  2、不得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征税款和代开普通发票。各州、市局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巩固脱钩成果规范税务代理行业的意见》(云国税发[2006]237号)要求的时限,认真开展对税务师事务所原已领用的普通发票的清理、收缴工作,对已代的开普通发票(存根联等)进行查验、验旧,对未使用的空白发票进行收缴,清理情况还未报省局的,请于2006年9月30日前书面上报省局。
  十一、普通发票使用检查管理
  长期以来,使用假发票、虚开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以白条或其他凭证、收据代替发票使用等发票违法违章问题依然存在,为了加强税源管理,强化“以票管税”,各地要切实加强普通发票日常使用管理检查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定期开展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和处罚纳税人发票使用中违反发票使用管理规定的以下行为,即:1、单联填开或填开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的发票行为;2、涂改发票的行为;3、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拆本使用发票的行为;4、虚构经济业务,虚开发票的行为;5、开具票物不相符的发票的行为;6、开具作废发票的行为;7、以白条或其他凭证、收据代替发票使用行为;8、汇总填开普通发票的行为;9、使用或取得假发票的行为。检查的方式:纳税人自查、税务机关重点检查、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检查,每年12月31日前各地应将发票检查情况书面上报省局。
  要建立健全普通发票日常使用管理检查长效机制,形成制度,对发票使用管理的日常检查,应作为税收管理员的岗位职责,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各级征管部门要督促税收管理员做好发票日常管理检查工作,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十二、普通发票鉴定管理
  为了打击假发票和发票违法违章行为,防止税款流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发票的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的规定,发票鉴定实行属地鉴定管理,省、州(市)局原则上不对外鉴定普通发票,各基层国税机关征管部门要指定1人兼职负责普通发票鉴定工作。
  (一)普通发票鉴定方法
  1、直观辨别送检发票的真伪(省局负责培训全省相关人员);
  2、通过外调、协查发票的方式确定送检发票真伪;
  3、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系统查询发票流向确定发票真伪;
  (二)鉴定发票结论种类
  1、符合规定的发票。是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且符合发票领购、使用管理规定的发票;
  2、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包括以下几种:
  (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的发票;
  (3)开具或取得的假发票;
  (4)向他人提供的发票或者借用他人的发票;
  (5)盗取(用)的发票;
  (6)单联填开或填开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的发票;
  (7)涂改发票;
  (8)用票单位和个人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9)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拆本使用的发票;
  (10)虚构经济业务、虚开的发票;
  (11)开具票物不相符的发票;
  (12)开具作废发票;
  (13)汇总填开的普通发票;
  (14)丢失被盗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丢失被盗和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
  (15)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和取得的发票。
  (三)申请鉴定发票的对象:只对单位,不对个人。申请鉴定单位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及资料:介绍信、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委托鉴定书、发票原件。
  (四)《云南省国税机关普通发票鉴定书》的内容及式样(详见附件7)。每次鉴定发票,出具发票鉴定书一式两份,第一联(存根联),鉴定单位留存备查,第二联鉴定联(交申请鉴定单位)。发票鉴定书要求所附资料齐全,鉴定依据充分,结论明确,出具的发票鉴定书存根联及附列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以备检查。
  (五)违章处罚。经鉴定,结果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填制《普通发票违法违章情况转办单》(详见附件8)连同发票鉴定书复印件1份及发票一并移交县(市、区)局稽查部门处理。
  十三、加强纳税人票种核定和发票发售数量、发票验旧的监控管理
  各地国税机关要定期开展普通发票使用管理检查工作,征管部门、计征部门、税政部门密切配合,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对辖区所属纳税人的票种核定、发票发售数量和发票验旧等进行全面检查,一是税收管理员要结合税务登记户籍巡查工作,将购票多、纳税少,购票少、纳税多,无购票、无税款,购票多、定额低,购票少、定额高的商贸纳税人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同时将长期低税负申报、零申报,利润为负数无所得税申报的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列入重点进行检查;二是对照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的经营范围,检查发票核定岗有无为纳税人超经营范围核定票种的问题(各种发票的使用范围详见发票样本),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书面逐级上报省局;三是检查各地发售发票是否坚持发票验旧售新制度,是否存在只发售发票而未进行发票验旧的问题,检查缺联作废发票是否进行处理和信息录入,检查验旧时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录入纳税人的发票开具金额问题。
  通过检查建立对纳税人每月发票购用量、月经营业务收入、月核定销售额、月申报纳税金额进行比对分析工作长效机制,形成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征管部门要把纳税人票种核定、发票验旧、月发票购用量、营业收入额、核定销售额、申报纳税金额的比对分析工作,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抓紧抓好落实。
  十四、有关普通发票表、单印制问题
  本通知涉及的《发票担保书》、《发票担保财产清单》、《发票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发票缴销登记表》、《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的表样和填写标准,按推综时省局编写的《表证单书应用方案》的规定执行。其他的表单样式附后。上述表、单由各州、市局按此样式印制、使用。
  十五、工作要求
  各级国税机关要站在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一是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普通发票管理部门职能,把发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二是要加强票管人员责任感、使命感教育,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发票管理工作,并保持票管人员的相对稳定,进一步落实票管人员岗位责任制,签订管理责任书,加强督促检查落实;三是建立健全发票库房管理相互制约机制,进一步加强发票计划、发票领发、发票押运、发票保管、发票出入库验收、库存发票总帐、明细帐管理、日常库房巡查等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到位;四是实行目标责任制,把发票管理和各地目标管理、税源管理、基层建设结合起来,明确考核标准,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发票管理政令运行畅通;五是加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对制度落实不力的要限期整改,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发票被盗或丢失,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以及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标准查处,并实行处罚公开,不以言代罚。对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8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函[2004]37号)中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内容,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普通发票领、用、存情况次报表(略)
  2、普通发票违法行为确认书(略)
  3、普通发票比对异常情况报告表(略)
  4、代开发票申请表
  5、“本票金额超过壹万元无效”的长方形条形章式样(略)
  6、受托单位代开普通发票领、用、存情况次报表(略)
  7、云南省国税机关普通发票鉴定书(略)
  8、普通发票违法违章情况转办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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