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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改变我市城市服务补偿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发[2002]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2-2-28
实施时间: 2002-3-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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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我市城市服务补偿费筹集能力;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对城市服务补偿费征收办法进行了改进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天津市城市服务补偿费征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城市服务补偿费征收办法》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城市服务补偿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公用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城市服务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对坐落在我市范围内的宾馆、饭店、旅店和招待所住宿的旅客征收的城市服务补偿费,由原来按定额征收,改为按房费征收。
  第二条 对在我市的宾馆、饭店、旅店和招待所住宿的旅客,征收城市服务补偿费,征收标准为房费的3%。城市服务补偿费由各宾馆、饭店、旅店和招待所在结收旅客房费的同时代征。
  第三条 城市服务补偿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条 各宾馆、饭店、旅店和招待所代征的城市服务补偿费;随同营业税申报期限在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交纳。
  第五条 城市服务补偿费全部作为市级财政收入,上缴市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挪用和截留。
  第六条 各级财政、物价、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责任人,要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物价局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废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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