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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国库[2004]221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4-12-28
实施时间: 2004-12-2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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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号)的精神,为加强我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行规范化的“收支两条线”制度,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印发你们,请按要求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是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施规范化“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重要保证,对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促进执收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增强非税收入收缴的透明度,从制度上防范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区县要深刻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改革。
  二、为了保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按照总体规划,分布实施的原则,2005年初选择若干市级部门和区县进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2006年力争在我市全面推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未进行试点的区县可根据改革方案和我市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改革时间及改革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进行改革试点的部门和区县,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向北京市财政局反馈试点情况和有关问题,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四、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及改革的其他相关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另行发布。
  附件: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二ОО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为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行规范化的“收支两条线”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号)的规定,制定我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和建立健全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过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促进执收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增强财政调控能力,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针对我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实际状况,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管理。改革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逐步将非税收入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
  (二)强化监督。改革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体系、收入收缴程序,加强财政票据(即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票据)监管,增强非税收入收缴活动的透明度,使非税收入收缴的全过程置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
  (三)简化程序。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专户,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执收单位收缴管理,操作尽可能简便易行。
  (四)分步实施。从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中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单位进行试点,逐步扩大到规范全部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的收入收缴。
  二、改革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市情况,凡未实行就地缴库的政府非税收入均纳入改革范围。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财政部门设立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取消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设立的收入过渡性账户;规范收入收缴程序;健全票据管理体系;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门设立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取消主管部门和所属执收单位设立的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在代理银行设立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对于所属执收单位级次多、分布广、情况复杂的部门,可以申请由财政部门委托代理银行为其开设非税收入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以下简称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和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各项非税收入收支活动;按预算内、外,分主管部门、分执收单位、分预算科目(预算内收入)、分收入项目进行核算;向国库单一账户缴款;拨付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
  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只能用于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的收入收缴,不得用于执收单位的支出。随着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系统的建立与完善,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逐步取消。
  (二)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改革现行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通过设立过渡性账户层层上解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汇总定期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单一账户的收缴方式,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规范收入收缴程序。执收单位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的收入范围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照方便缴款人和有利于管理、监督的要求确定。确定的原则是:无须当场执收的非税收入,实行直接缴库;确须当场执收的收入,经批准,可实行集中汇缴。
  1.直接缴库。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缴款凭证与收款收据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到有关银行(即代理银行或缴款人开户银行,下同)办理缴款,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2.集中汇缴。执收单位按规定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直接向缴款人收款后,按日汇总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营业网点将所收款项缴入财政专户(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3.汇划清算。各有关银行营业网点应按规定办理收、缴(划)款手续,每日将所收款项实时缴入财政专户(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缴入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的资金,由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按日自动汇划财政专户。每日营业终了,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余额为零。
  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定期、及时划转国库单一账户。
  4.信息反馈。凡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银行应依据有关规定,对收缴的非税收入按预算内、外,分主管部门,分执收单位,分预算科目(预算内收入)和收入项目向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报送日(旬、月)报表。日(旬、月)报表的内容包括主管部门名称、执收单位名称、预算科目(预算内收入)和收入项目编码、预算科目(预算内收入)和收入项目、收入金额、代理银行等信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要按月核对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
  (三)建立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管理系统
  按照财政部“金财工程”要求,开发并建立以财政票据信息化管理为源头,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为手段,包括票据管理、执收单位开票与记账、代理银行录入信息并汇总、财政部门汇总并记账、主管部门查询以及有关方面对账在内的,适应我市改革和全面监管要求的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管理系统。
  (四)健全票据管理体系
  非税收入来源中除按国家规定需要纳税的,均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纳税的,应使用市税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税务发票,税后收入按非税收入管理。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统称非税收入票据,纳入票据管理体系。《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信息包括执收单位开票日期、缴款书编号、执收单位编码、组织机构代码、缴款人名称、收入项目名称及编码、缴款金额、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编号等内容,式样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由市财政局负责监(印)制。《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信息包括执收单位开票日期、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编号、执收单位编码、组织机构代码、缴款人名称、收入项目名称及编码、缴款金额等内容,式样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由市财政局负责监(印)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印制、发放、使用、管理、核销等,按照财政部或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印刷费用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执收单位也应按财政部门要求,建立规范的票据领用、使用、核销登记制度,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
  (五)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户、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非税收入票据以及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各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加强非税收入征缴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代理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协议,及时办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和信息反馈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要加强对代理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收缴的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三、改革的配套措施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是对我市财政资金收入收缴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整个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搞好这项改革,需要采取以下配套措施。
  (一)修订和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研究制定《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北京市非税收入稽查办法》、《北京市非税收入退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规范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收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代理银行等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的职责,为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健全非税收入收缴监管机制。财政部门要利用票据监控、账户管理等手段,加强对执收单位收缴行为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建立健全收入收缴体系的监控机制,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专户和国库单一账户。
  (三)配合财政部加快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步伐。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要求逐步细化现有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并对其涵盖范围作适当调整,以全面、系统地反映政府各项收入活动,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四)加快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系统建设步伐。按照新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要求,尽快建立管理先进、操作可靠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系统,为财政资金收缴、汇划清算、管理监督的高效运作提供技术保障。
  四、改革的实施步骤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应与整个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同步进行。2004年重点做好各项准备 工作;2005年选择几个市级部门和区县进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首批试点,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2006年力争在我市全面实行新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各区县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原则和我市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确定改革时间及改革步骤,拟定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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