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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建[2008]19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8-11-13
实施时间: 2008-11-13
失效时间: 2010-7-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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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建设局(委)、经贸委: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培育和建立建筑节能市场服务体系,提高建筑能效,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
  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规范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低能耗建筑示范以及建筑节能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资金。建筑节能资金的管理由省建设厅会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是指本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及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是指除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余热、风能、生物质能等对建筑进行采暖制冷、热水供应、供电照明和炊事用能等;“低能耗建筑”是指达到节能65%及以上标准的建筑;“建筑节能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是指建筑节能科研攻关、技术推广、检测标识、标准编制与完善。
  第三条 建筑节能资金使用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建筑节能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以下简称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包括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进行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和建筑能效公示等补助支出,其中,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补助支出,包括安装分项计量装置、数据联网等补助支出;
  (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项目;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包括:
  1.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光电转换、照明;
  2.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3.地表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4.沿海地区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5.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6.空气源热泵供应生活热水;
  7.建筑节能65%及以上标准示范;
  8.其他经批准的支持领域。
  (四)成熟适用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包括:
  1.十二层及以下新建住宅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
  2.住宅小区内既有建筑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3.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供热水;
  4.墙体自保温技术应用。
  (五)建筑节能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攻关和研发,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编制及完善;
  (六)经批准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五条 建筑节能资金采取补助、以奖代补、贴息的方式对获得批准的项目进行支持。
  第三章 建筑节能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经贸部门,根据财政厅、建设厅、经贸委发布的年度建筑节能资金申报指南,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并联合行文上报至财政厅和建设厅。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财政厅和建设厅申报。
  第七条 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补助申报,应根据财政厅、建设厅的统一部署,由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参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编写提纲》编写工作方案,向省财政厅、建设厅报送资金申请材料。省级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资金,由建设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向省财政厅申请。
  第八条 申报建筑节能改造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已建立起有效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节能量可以计量,且节能改造工程及设备款支付清单详实;
  (二)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形式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
  第九条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
  (二)示范工程项目所在地提供相应的政策及财政支持;
  (三)示范项目应完成设计施工图审查,建设资金已落实;
  (四)申报项目单位和依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具有承担项目必要的能力及良好的资信;
  (五)申报示范项目应填报《江苏省建筑节能资金申请表》和编制《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其中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建筑节能专项技术方案研究;
  3.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及详实的增量成本计算书;
  4.其他节约资源措施及后评估保障措施;
  5.工程立项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6.设计施工图审查意见。
  第十条 申报成熟适用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用技术为本省自主研发技术,本省企业生产;
  (二)应用技术符合国家和省推广技术公告,选用产品为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目录所列产品;
  (三)新建工程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完成设计施工图审查;
  (四)推广技术应用单位填报《建筑节能推广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和编制《建筑节能推广应用项目实施方案》,其中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
  3.应用推广技术增量成本计算书;
  4.工程立项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5.设计施工图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对建筑节能应用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研发,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编制及完善等项目,由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根据推进建筑节能工作需要,组织相关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通过专家评审确定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条件成熟的项目,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研究目标、内容和方法、主要产出、考核评价指标、完成时间、经费需求等。
  第十二条 项目的申报材料须统一按A4纸张制作,有封面和目录,并装订成册,附材料电子文档。省建设厅对每年的申报项目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
  (一)省建设厅、财政厅制定《江苏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管理办法》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评审办法》、《建筑节能推广应用项目核定办法》,并依据上述办法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二)省财政厅、建设厅、经贸委根据年度建筑节能资金预算,从项目库中选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与核实;确定项目补助资金后,再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十日。公示期间对补助项目提出异议的,经调查,该项目确实不符合申报补助项目条件的,取消补助资格。
  (三)省建设厅会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依据公示结果,对符合条件的补助项目,提出建筑节能资金补助安排建议,对形成的会办意见通过联合行文报分管省长审定,经审定后再联合行文,下达支持项目,拨付建筑节能资金。
  第四章 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低能耗建筑示范等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项目执行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逐级上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进展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评估验收:
  节能监管体系和示范、推广项目完成后,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进行检测,同时根据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检测结果和验收评估报告应上报省建设厅、财政厅。
  建筑节能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省级单位节能监管体系等项目完成后,省建设厅、财政厅组织专家根据项目考核评价指标进行验收评估。
  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资金支持方式:
  (一)省财政厅、建设厅根据需要安装的分项计量装置数量等,核定监测平台建设补助金额,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根据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建筑能效公示的工作任务,核定适当经费补助金额。
  (二)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形式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的节能改造,予以补助或以奖代补。财政厅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际贷款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限与负担比例,核定省级财政具体贴息补助金额。项目实际贷款期少于3年(含3年),按项目实际贷款期计算财政贴息;项目实际贷款期超过3年的,按3年计算财政贴息。
  (三)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予以补助。根据增量成本、技术先进程度、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确定每年的不同示范技术类型的单位建筑面积补助额度。利用两种以上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具体情况审核确定。
  (四)对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应用项目予以补助。根据建筑节能资金规模,确定年度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应用项目补助标准及补助总量,按申报顺序及专家评审意见对推广项目应用单位给与相应补助。超过年度补助总量的项目,不再予以补助。
  (五)省财政厅、建设厅综合考虑不同气候区域及技术应用水平差别等,在补助额度中给予上下10%的浮动。
  (六)建筑节能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根据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金额给予适当补助;通过政府采购的,按采购合同付款。
  第十七条 建筑节能资金拨付:
  (一)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体系建设和各类工程示范项目,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50%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进行专项审查,达到《实施方案》要求的,出具审核同意意见,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将补贴款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达不到《实施方案》要求的,责令示范项目申请单位重新修改施工图设计后,另行组织审查。
  (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体系建设和各类工程示范项目完成后,财政厅根据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达到示范效果的,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剩余补贴款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三)节能改造补助资金按确定的贴息额一次性拨付。
  (四)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补助经费。
  (五)省直项目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项目单位。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建筑节能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建筑节能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建筑节能资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四)未通过检测、验收评估的;
  (五)不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跟踪问效管理制度。省建设厅商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按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组织对项目考评。项目考评可以通过委托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在项目绩效考评的基础上,对整个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成效进行全面总结,向省政府作出报告。验收考评结果和总结报告作为下年度安排专项发展资金的依据。对当年专项发展资金结余将予以收回重新安排。
  各市县建设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资金的监督管理,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对所确定的扶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价,并于每年12月底前逐级上报省建设厅和财政厅。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财政违法行为,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修正:
本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7-12
实施时间: 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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