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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减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发[2006]16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25
实施时间: 2006-8-25
失效时间: 2014-1-4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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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43号)(以下简称《转发通知》)精神,现将有关营业税减免税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减免税分类
  营业税减免税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
  (一)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及相关政策规定:
  1. 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2. 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
  3.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
  4.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
  5.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
  6.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
  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7. 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
  8. 从事农牧保险取得的收入。
  9. 经营性公墓提供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10. 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
  11.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销售第一道门票取得的收入。
  12. 宗教场所(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取得的收入。
  13. 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
  14. 从事婚姻介绍取得的收入。
  15.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
  16. 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
  17. 中国信达、中国华融、中国长城和中国东方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减免税项目。
  (1)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销售转让借款方抵充贷款本息的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
  (2)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
  (3)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
  (4)国有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取得的收入。
  18. 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取得的收入。
  19.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
  20. 1998年及以后年度国家将专项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取得的利息收入。
  21. 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
  22.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
  23. 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
  2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
  25. 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6. 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7. 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2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委托境外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
  29. 我省地方金融机构在抵贷资产过户中取得的收入。
  30. 铁通公司为铁路部门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
  31.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
  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6年12月31日止。
  32. 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通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
  33. 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34.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具体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所取得的收入。
  35. 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
  36. 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取得的收入。
  37. 军队出租空余房产取得的租赁收入。
  38.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
  39. 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
  40. 个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
  41. 个人销售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取得的收入。
  42.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
  43. 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
  44. 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包括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保管国家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
  45. 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
  46. 常驻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而进行联络洽谈、搜集商情资料等准备性、辅助性活动取得的商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其他收入。
  47. 美国ABS船级社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48. 与我国签订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海运、空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定或者换文的国家有关外国运输企业取得的海运、空运收入。
  (二)报批类减免税项目及相关政策规定:
  1. 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2. 由省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含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审批或由省辖市级确定市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
  (1)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
  (2)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3)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取得的收入。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4)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取得的收入。
  ①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②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5)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6)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
  ①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须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②3年内免征营业税。
  (7)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取得的收入。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8)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取得的收入。
  ①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
  ②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9)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的民政福利企业取得的收入。
  安置的“四残”人员须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
  (10)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取得的收入。
  ①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等税收;
  ②我省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每人每年定额扣减4800元的税收优惠;
  ③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1)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取得的收入。
  ①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收;
  ②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③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12)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
  3年内免征营业税。
  (13)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的住房取得的收入。
  (14)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取得收入。
  在2005年底以前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优惠。
  (15)从事社区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
  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减免税管理权限
  (一)备案类减免税
  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管理。
  (二)报批类减免税
  除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报经省局进行审核外,其他营业税减免税项目由省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含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及市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各省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三、减免税附报资料
  (一)备案类减免税附报资料
  1. 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包括纳税人上一减免税年度的经营收入、计征营业税收入、应缴营业税、实际缴纳营业税、减免税各项目营业收入及实际减免税金额等指标内容;
  2. 根据不同备案类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除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应附报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以上均为复印件);
  (2)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应附报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以及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
  (3)仅为总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进行联络洽谈、收集商情资料等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需提供:
  ①总机构与中国境内企业签订的商品贸易合同;
  ②总机构与中国境外制造厂家签订的购买合同;
  ③总机构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企业的发货票。
  (4)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宅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下列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①居民身份证原件;
  ②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的复印件;
  ③销售该房屋时与购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复印件;
  ④销售该房屋时向购买方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5)医疗机构需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注册证明及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报批类减免税附报资料
  1. 减免税申请表;
  2.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为自然人的,无须提供);
  3. 根据不同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设立的代表机构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
  (2)民政福利企业应附报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年检报告、“四残”人员花名册;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4)保险公司应附报具体免税险种清单和全年的《金融保险业纳税申报表》;
  (5)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营业税减免需提供《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再就业优惠证》;
  (6)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申请营业税减免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
  (7)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须持有与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8)承建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的,应由世行项目单位提供本项目的具体承包商、各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附承包合同复印件);
  (9)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需提供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同时随军家属需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10)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报送时限
  纳税人具体申请减免税报送时限由各地有权审批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自行规定。
  五、其他要求
  (一)《营业税减免税汇总统计表》、《年度营业税减免税情况表》随同年度营业税减免税总结报告与次年五月底前上报省局。
  (二)有关报批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及减免税管理的办理流程、要求和若干表式,请各地依照《转发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三)今后国家新出台的减免税项目由省局另行明确其管理类型。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一款第6、9、29、30、31项废止;第一条第二款中第2项第9、10、11、14小点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苏地税规[2011]9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苏地税规[2014]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1-4
实施时间:20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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