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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政办发[2004]152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4-7-2
实施时间: 2004-7-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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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部门,在滇电力企业: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税局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省水利厅 省地税局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决定对在滇的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用于发电和循环冷却的电力企业。
  二、征收标准。根据电力企业的总装机容量,按取水来源情况分类确定征收标准。
  从江河取水:大型(也括特大型,下同)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1分收取,大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1.5分收取;中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0.7分收取,中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1.1分收取;小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0.4分收取,小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0.7分收取。
  从湖泊取水:大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1.5分收取,大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2分收取;中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1.1分收取,中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1.5分收取;小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0.7分收取,小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1分收取。
  从地下取水:大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1.5分收取,大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2分收取;申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1.1分收取,申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1.5分收取;小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0.7分收取,小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1分收取。
  三、缴库比例及征缴方式。水资源费实行分级缴库管理办法,省50%、地州市20%、县30%;企业在缴纳水资源费时,按省、地州市、县缴库比例填制收入缴款单,分别缴入省、地州市、县各级金库。
  四、征收机关。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五、水资源费的征管经费由省财政厅纳入部门预算按规定给予核拨。
  六、木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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