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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九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电[2000]68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0-9-17
实施时间: 2000-9-1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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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汽、柴油出厂价和零售中准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10元和300元,汽油每吨由3405元调整为3615元,柴油每吨由2770元调整为307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每吨由3010元调整为3150元;海军燃料油每吨由1960元调整为2050元。石油集团公司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油出厂价每吨由3165元调整为3375元,柴油出厂价每吨由2560元调整为2860元。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浮动5%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其中供渔业、林业和农垦三个专项部门的汽、柴油价格本次暂按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执行,不再浮动。
  二、鉴于目前成品油流向趋于合理,流通费用有所降低,此次汽油零售中准价提价额比出厂价每吨少提30元,柴油零售中准价与出厂价等额提高,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一。全国各中心城市平均汽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3980元调整为4160元,柴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3264元提高为3564元。由于汽、柴油供求情况不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调整后,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制定具体零售价格时,要在规定的上下5%幅度内,区别安排汽、柴油的浮动幅度,其中供社会渔业船用柴油零售价暂不上浮。
  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化肥用重油出厂价由每吨1110元调整为1320元。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950元调整为3230元,调整后的具体水平见附表二。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3500元调整为372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五、液化气、灯用煤油、化工轻油、非化肥用重油价格,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以调整后供军队汽油价格为基础,按照现行比价系数制定。两个集团公司要审慎对待液化气价格调整,调价前要充分听取地方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其中计划内民用液化气价格按照计电[2000]40号有关规定办理。
  六、以上价格原则上自2000年9月17日起执行。个别地方因安排地区差价等原因难以按期执行的,由各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可适当推迟,但最晚不得超过9月20日。
  七、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时,要抄送有关省级物价部门,销价出台时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
  八、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要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积极组织生产、保证市场供应。各级石油公司对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发价供货;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零售价,不得擅自突破规定水平。
  九、这次是今年以来第六次成品油价格调整,且调价幅度较大,各地政府和物价部门要按照计电[2000]47号有关要求,一方面要继续做好对出租车、城市公交等行业价格矛盾的疏导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超价和变相加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据《价格法》从严查处。同时,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油价的监测,密切注意社会动向。省(市、区)物价部门9月18日至22日期间逐日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如遇异常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我委报告。
  附: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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