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中燃气设备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9]13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8-25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17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城市燃气设施建设及安装业务中的设备项目没有规定,要求给予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的规定,经研究,对由业主提供的下列设备可不纳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一、燃气灶具
  二、IC卡燃气计量表
  三、工业流量表
  四、燃气热水器
  五、燃气采暖炉
  六、燃气管道工程专用的防腐管段、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
  七、属于燃气安全消防控制设备的可燃气休测爆仪、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磁阀、防爆轴流风机
  以上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