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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政发[2004]80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4-4-28
实施时间: 2004-4-28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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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去年省政府决定在昆明市、玉溪市、曲靖市开展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的试点工作,现已取得初步成效。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为“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工作的认识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是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方向,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也是改革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大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筹集更多的社会保险资金,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及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深入、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明确征收范围和加大扩面征收力度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等,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由全省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非公经济是今后吸纳劳动力的主要渠道,是社会保险扩面征收的重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在非公经济领域大力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收工作。
  三、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检查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要依法行政,规范征收行为。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有权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瞒报、谎报。对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对违反社会保险费征收法规规定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处罚。缴费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地方税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地方税务机关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对历年欠费逐户核实,建立欠费信息库,加大追缴力度,限期补缴。
  四、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报送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变相私分和违规使用社会保险费收入,不得减免社会保险费,做到征收和管理规范有序。地方税务机关暂时统一使用《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完费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使用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票据从2004年7月1日起作废。对存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监管。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不得设立收入户或待解户等过渡性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户经审计后于2004年7月1日取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必须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国家和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劳动保障部门及时足额发放,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五、建立覆盖全省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
  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记录、核算、支付以及查询服务等,都要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并逐步实现全省联网。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要根据各息的职能,借助系统网络,尽快开发、研制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软件,建立健全网络传输和查询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社会保障计算机网络建设要全省统筹规划,做到软件统一、网络之间接口标准统一、数据传递方式统一。各地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大投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加快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
  六、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征收奖惩制度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领导、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征收奖惩制度,促进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健康顺利开展。具体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加强部门的协调配合
  在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发放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36号)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社会保险制度由参保登记、缴费申报、费款征收、基金管理、基金发放等各个环节组成,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地方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在工作中要相互衔接,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协作,相互支持,确保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工作的稳步推进,保证社会保险的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搞好综合协调。劳动保障部门对所有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及个人的资料应于6月10日前提供给地方税务部门。各级政府要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保险费征收、发放、监督、管理以及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加强宣传工作
  实行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是一项重大的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宣传工作,使机关、企业与职工,以及全社会都了解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明确有关的政策规定,积极配合支持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工作。
  九、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管理、监督,以及入库等有关具体规定和操作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十、加强督导工作
  省政府派出督导组,对各地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并由省政府研究室牵头,对有关政策等问题进行调研,推动社会保险费统征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各地州市政府(行署)也要将社会保险费统征工作纳入政府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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