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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05]221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0-12
实施时间: 2005-10-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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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北京市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函》(京国税函[2005]461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自2005年10月1日起开始使用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5联计算机票)工本费标准为每份O.9元(编码为176O020 07)。
  市、区县国家税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
  特此函复。
  200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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