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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09]3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30
实施时间: 2009-9-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增值税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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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宣传部,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按照文件第三条规定,省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并发布,同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共中央宣传部备案;各市(县)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市(县)委宣传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确定发布名单,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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