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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电[2007]301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7-11-8
实施时间: 2007-11-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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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290号)有关规定,为抑制工业项目用天然气过快增长和汽车用天然气的盲目发展,缩小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差距,现就天然气价格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工业用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
  (一)全国陆上各油气田(包括西气东输、忠武线、陕京输气系统等)供工业用户(含天然气发电企业、不含化肥生产和独立供热企业,下同)天然气的出厂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均提高400元。其中,1、直供工业用户在现行个油气田工业用气出厂(或首站,下同)基准价基础上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2、通过城市管网供应的工业用户天然气出厂基准价在现行供城市燃气出厂基准价基础上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各油气田与城市燃气公司的结算基准价格,按调整后基准价格与现行供城市燃气基准价以及工业用气与非工业用气数量加权平均确定。工业用气和非工业用气数量由各油气田与城市燃气公司根据实际供气情况协商确定。
  (二)供化肥用气、居民用气及通过城市燃气公司供应的除工业用户外的其他用户出厂基准价格不调整。
  (三)工业用户天然气出厂(或首站)基准价格暂不上浮。
  (四)工业用气出厂基准价格调整后,各地要相应提高通过城市管网供应的工业用气销售价格。
  二、放开供LNG生产企业的天然气出厂价格。鉴于目前国产液化天然气(LNG)价格已由市场竞争形成,各油气田供LNG生产企业的天然气出厂价格不再执行中央政府指导价,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三、理顺车用天然气与汽油的比价关系。城市天然气汽车对于改善大气环境有重要作用,列为天然气利用的优先序列,但目前国内车用压缩天然气(G)销售价格明显偏低,造成车辆改气过于集中,加剧了天然气供求紧张的矛盾。为引导车用天然气合理消费,各地要按照与90号汽油零售基准价格不低于0.75:1的比价关系,提高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一步执行到位有困难的地区,可先按不低于0.6:1的比价关系提高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今后随汽油价格调整同步调整到位。车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后,各地燃气公司或G销售企业提高的收入,专项存储,由地方财政用于补助因调价影响出租车、公交车增加的支出。
  四、妥善处理调价影响。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影响出租车和公交车运营成本增支部分,可结合油价调整采取疏导出租车运价,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稳定出租车司机收入水平。
  五、上述各项自2007年11月10日起执行。
  六、中石油、中石化要督促下属企业严格执行上述价格政策,不得搭车涨价或擅自提高非工业用户的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天然气价格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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