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06]1305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
发文时间: 2006-6-27
实施时间: 2006-6-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医药价格行为,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经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就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明确价格管理权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医疗服务的具体定价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审批。
  二、实行多种收付费方式。社区卫生服务的收费可以实行按项目收费,也可以对一般常见病、多发病采取按病种收费等方式。对于一些个性化服务,可以通过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取签定协议的方式,协商确定付费方式及标准。
  三、科学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充分体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社区卫生服务成本要合理补偿。定价参考的服务成本要按照扣除政府投入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后的成本核定,按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核定财政补助的地区,要扣除财政补助。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可根据其运行成本适当放宽。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时,应广泛听取消费者、服务提供者以及劳动保障、中医药管理等有关部门意见。
  四、降低药品加价率,严格控制政府定价药品实际零售价格。要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偿作用,在研究采取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的实际加价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政府定价的药品,其零售价格在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前提下,以药品生产企业实际出厂(口岸)价加规定流通差价率作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主动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零售价格建议。对不提供零售价格建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拒绝采购和使用。
  五、鼓励廉价药品的生产、供应和使用。研究制定供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的廉价药品政策。鼓励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简化包装、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等方式降低成本。对定点生产的廉价药品,制定药品价格时可适当放宽生产企业销售利润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廉价药品。
  六、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执行相关医药价格政策,全面落实价格公示和收费清单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查处。
  各地都要选择部分地区积极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工作。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贯彻和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各项价格管理政策和措施,并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京财协[2001]19 2002/1/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药品价 粤价[2011]86号 2011/5/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 闽价服[2006]44 2006/11/3
福建省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 闽价医[2013]28 2013/2/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 深国税发[2007] 2007/1/23
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 计价格[2000]17 2000/10/24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 津价综[2011]96 2011/10/9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陕西省散 陕政办发[2002] 2002/8/29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 青价费[2016]16 0001/1/1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动态尿流量监测等新增医疗 鄂价农医规[201 201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