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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文字[1996]4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4-7-25
实施时间: 1994-7-25
失效时间: 1999-11-1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67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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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工作,支持事业发展、支持行政单位后勤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附件: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教行政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金借款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文教行政事业的发展规划,不以盈利为目的,不放高利贷,不搞商业性金融活动。
  (二)讲究经济效益,注重社会效益。
  (三)支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组织收入,提高经费自给水平,促进事业发展,减轻财政负担。重点支持教育、科学事业单位,优先安排投资少、技术新、效益好、周转快的项目。
  (四)定项使用,按期归还。
  第三条 周转金借款范围
  (一)教育、科学、文化等文教事业单位;公检法司、行政机关和党派团体附属事业单位,不包括文教企业。
  (二)借款主要用于设备购置、流动资金不足和改造项目,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
  第四条 周转金借款条件
  (一)借款项目具有可行性。借款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借款单位必须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的能力;借款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责任心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二)在银行(包括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或预算部门设有帐户,并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有经常的经费领拨关系。
  (三)项目借款额起点,中央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地区,项目借款额在50万元以上,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地区的项目借款额起点可稍低一些。
  (四)有申请报告并附报《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借款项目申报表》。项目借款额超过100万元的需加报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五条 周转金借款手续
  (一)中央级单位的借款,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局、直属机构对其申请进行审核、筛选,然后统一向我部申报,并担保归还。 
  (二)地方单位的借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择优向我部申报,并担保归还,我部将根据资金和效益情况,重点扶持。
  (三)主管部门和地区财改厅(局)要与借款单位签定合同,必要时可通过公证处公证,以确保借款按期回收。
  第六条 周转金借款期限
  周转金借款期限一般为1-2年,少数周转期较长的项目,经特殊批准借款期限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 3年。借款时间从我部发文之日起延后60天开始计算。
  第七条 周转金借款占用费
  (一)在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年率3%收取资金占用费。
  (二)对逾期不还款的,按天收取万分之三的逾期资金占用费,并从当年(或下年)有关财政拨款中扣还本金和占用费,并停办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当年成以后年度周转金借款事宜。 
  第八条 周转金借款拨付及回收
  (一)经我部审定的周转金借款,委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代拨和代收。
  (二)借款到期时, 由借款的有关部、 委、局、直属机构和有关地区财政厅(局)将借款本金和占用费一并归还我部,并报送《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
  (三)还款时,外地请用“电汇凭证”,北京地区请用“信汇凭证”或“转帐支票”。汇款用途注明“归还文教行政周转金”。 
  “电汇凭证”或“信汇凭证”须复印一份寄送财政部文教行政司综合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4年8月1日起执行。我部〔92〕财文字第 546号《财政部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借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一、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借款项目申报表
    二、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
附一: 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略)

说明:
  1.本表反映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借用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的经济效益及其收益分配情况,按规定在归还借款时填报。归还借款的具体填写方式为,收款单位: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号: 0246028 付款单位:**部(委、局)或**财政厅(局) 汇款用途:归还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
  2.本表“借款单位”、“借款项,”、“单位自筹”填报内容同《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借款项目申报表》。
  3.“偿还期内经济效益”是指周转金投放项目从借款起到偿还时的经济效益总和,包括毛收入、上缴国家的税金和纯收入。
  4.“偿还期内收益分配”是指对投放项目偿还期内的纯收入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情况。其中“补充事业费”包括主管部门集中部分,此项具体使用情况须报文字说明。
  5.“正常主产(经营)后预计年经济效益”是指周转金投放项目按规定归还周转金借款后,在生产进入稳定状态时,预计产生的年度效益。
  6.对“偿还期内经济效益”、“收益分配”、“正常生产(经营)后预计年经济效益”均按周转金借款实际形成的效益进行计算。
附二: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借款项目申报表


借款地区(部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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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借款┃借款┃主要产┃  所需金额  ┃预计┃预计┃借款┃备注┃
┃  ┃  ┃  ┃   ┣━━┳━━┳━━┫年毛┃年纯┃期限┃  ┃
┃单位┃项目┃用途┃品名称┃合计┃自筹┃借款┃收入┃收入┃ 年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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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在申借款时填列本表。
  2.“借款单位”填列申请借款单位的全称,用于校办工厂的还需注明校办工厂名称如:“**市科委化工研究所”、“××市第十二中学制冷配件厂”
  3.“借款项目”填列申请借款项目的名称。   
  4.“借款用途”填列申请借款的投放用途,简单分为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和用于购买原材料等临时周转所需的流动资金。
  5.“单位自筹”指除申请财政部周转金借款以外的单位自筹的各项资金。
  6.“预计年毛收入”、“预计年纯收入”包括单位自筹资金所形成的纯收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9]5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9-11-19
实施时间:1999-11-19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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