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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5]5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5
实施时间: 2009-2-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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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核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湛地税发[2004]22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已取消。因此,粤地税发[1998]163号文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凭《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国际货运代理业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等有关证件办理申请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事宜的规定自行作废。在总局没有新规定之前,新办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货代发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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