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中小企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国税发[2005]179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6
实施时间: 2005-12-6
失效时间: 2014-10-3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34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国家税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企业税源的分类管理,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省局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中小企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以及完善两个办法的意见,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大企业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总局、省局制定的《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针对大企业税源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对大企业的税源管理应遵循科学化、精细化原则,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纳税评估为手段,在全面掌握、监控企业各类涉税信息的基础上,综合评析企业生产经营和纳税能力,科学预测税收收入,提供优质纳税服务,有效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第三条 对大企业税源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即根据大企业行业类型实施分类管理,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按照《贵州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中的激励和监控规定,进行分级管理。
  同一县(市)、区内的大企业及其主要关联企业一般应由同一税源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对跨县(市)、区及市州地的大企业及其主要关联企业,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分别进行税源管理,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情报交换,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进行通报,交换及通报工作由各地国税机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大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按国家统计部门新的企业类型标准划分
  1.年末职工人数2000人及以上、年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2.年末职工人数200人及以上、年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
  3.年末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年销售额150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
  (二)按年应纳税额划分
  年应纳增值税、消费税在3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三)各地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对于规模或收入较大的重点税源企业或汇总纳税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 大企业税源管理主要包括涉税信息监控、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源预测、纳税服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 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应及时进行涉税信息的采集、整理和汇总,实行“一户式”储存、查询,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 涉税信息监控
  第七条 涉税信息监控是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对大企业涉税静、动态信息进行日常核查、采集、整理、初审和归集等工作,保证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 静态信息监控是税收管理员根据企业的组织管理、生产经营等特点,定期下户,实地调查,全面掌握与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密切相关,并在一定期间内相对不变的信息(如企业组织结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信息),为税源管理提供基础的依据。
  第九条 企业组织及分支机构信息的采集,主要是采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所载明的相关信息和其关联单位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生产经营情况信息的采集,主要是采集生产设备、设计生产能力、工艺流程、主要原料、主要产品等信息。
  根据采集的信息分析企业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年生产能力、生产工艺等特点,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信息的采集,主要是采集包括企业报送、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及使用说明、银行账户等信息。
  通过实地核实以上信息,分析财务核算实际情况与报备情况是否一致;了解和掌握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与金融部门联系,验证企业是否存在瞒报银行账户情况;认真分析企业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熟练掌握企业会计核算软件。
  第十二条 股市相关信息的采集,主要是采集股票发行价格、股本结构、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等信息。
  根据采集的信息,分析企业融资金额、投向及股票价格波动因素,进一步掌握税源发展变动趋势;分析企业股票市盈率、企业财务公告等信息,掌握企业利润实现情况。
  第十三条 历史数据信息的采集,主要是采集包括实际生产能力、投入产出数量比例、产品结构(比例)、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税收实现情况、税负率、销售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等信息。
  根据近3-5年的上述信息,分析相关指标增长、减少变动趋势,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动规律,为税收分析、预测奠定基础。
  第十四条 动态信息监控是税源管理部门及税收管理员充分应用综合征管软件、金税工程、税控装置、电子报税及票表稽核等系统的信息,采取到企业实地核查、调查和通过第三方获取等方式,定期采集企业一定时期内的物流、资金流等与计税依据相关的信息,适时掌握税源变动情况,为采取相应的税收征管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物流信息的采集,主要是采集企业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和使用情况,在建工程修建情况,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零配件的购进、领用存情况,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的出入库情况,待处理财产损益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通过审核分析企业报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结合下户实地调查、核查采集的信息,运用企业物流信息分析方法(见附件),对信息数据进行初步的比对分析,掌握计税依据等税收要素的变动状况。
  第十六条 资金流信息的采集,主要是采集企业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应付款项、预付款项、长短期投资、外币业务等方面的信息。
  通过企业报送的《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结合下户实地调查、核查采集的信息,运用资金流信息分析方法(见附件),对信息数据进行初步的比对分析,掌握计税依据等税收要素的变动状况。
  第十七条 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原则上应于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后30日内,完成税务登记、税种核定、发票票种和发售数量核定、征收方式核定、生产经营工艺流程等需要实地核实的信息采集工作,实行一次到户合并采集,
  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原则上按年采集、分析静态信息、按月采集物流信息、资金流信息并按季进行综合分析。税收管理员要认真填写《税收管理员手册》,将所采集的信息及时整理、分析,为纳税评估做好准备。条件具备的,应录入计算机系统,实现各环节信息共享。
  第三章 日常检查
  第十八条 日常检查是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清理漏征漏管户、查阅纳税人发票帐簿凭证、催报催缴、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检查的日常管理行为。
  第十九条 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检查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办理、使用等情况;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相关帐簿、记帐凭证的设置、保管等情况;检查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核算软件报送情况;检查银行帐号登录及报告情况;检查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等情况。
  (二)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三)检查纳税人发票领购、使用、填开、保管等情况。
  (四)检查纳税人申报情况,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催报催缴。
  (五)检查申请注销、解散、撤销、破产的纳税人是否已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交回有关税务证件,参与破产企业清算。
  第二十条 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在对大企业进行税源管理时,应将日常检查和涉税信息监控、纳税服务等项工作有机结合,有计划、按程序地下户执行各项税源管理事务。
  第四章 纳税评估
  第二十一条 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运用科学、合理的纳税评估方法,对企业涉税静态信息、动态信息与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全面审核、分析、判断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第二十二条 大企业纳税评估工作,应按照总局、省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
  第五章 税源预测
  第二十三条 税源预测是税源管理部门通过分析税收收入情况、税源发展变化趋势与税收发展变化的关系、重大经济政策实施及税收政策变化与税收变化的关系,科学预测一定时期内税款实现趋势,对本部门宏观税收收入计划的制定与落实提供参考。
  第二十四条 税收收入预测的主要信息资料有:
  (一)综合征管软件中企业税款实现、入库、缓缴及欠税等有关税收信息资料;
  (二)近年企业同期相关指标增长、减少变动趋势;
  (三)企业基期关联交易、物流、资金流等信息分析资料;
  (四)评估、查补税款及采取的其他征管措施情况;
  (五)企业改制、重组、增资、扩股、扩产、促销等生产、经营变化的信息;
  (六)影响税收收入变化的重大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
  (七)通过经贸、发改、统计、工商、地税、银行、海关等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掌握的各种涉税信息资料。
  第二十五条 预测结果确立后,应写出预测分析报告。预测分析报告应包括税收预测目标、对象、主要资料来源、有关因素、预测方法、预测模型及预测结果分析结论等内容。
  第六章 纳税服务
  第二十六条 纳税服务是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在对大企业进行涉税信息监控、日常检查、纳税评估过程中,及时向纳税人宣传送达税收法律法规、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信息,进行纳税咨询辅导,对纳税人涉税疑难问题给予解答,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实现征纳双方的有效互动和信息共享,逐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第二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按照管户和管事的要求,加强与所负责纳税人的联系和沟通。告知纳税人联系方式、岗位职责、服务事项;向纳税人提供提醒告知、宣传服务、援助服务、预约服务等服务方式;结合纳税评估工作,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提高纳税人会计核算水平;征询和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建议。
  第七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强化税源管理的要求,针对大企业特点,健全岗责,优化流程,合理配置管理人员,为税源精细化管理提供可靠保障。
  第二十九条 要结合实际,健全税源管理绩效考评机制,量化、细化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加大对税源管理工作的监督考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第三十条 考评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奖惩兑现的原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贵州省大企业税源管理动态信息监控分析方法
  一、物流信息监控分析方法
  存货率信息指标分析法
  存货率是指期末存货与一个年度的销售成本之比。实际存货的多少、存货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生产经营周期长短及资金周转速度。
  账面存货率大于合理存货率时,可能存在存货发生转移而未作存货减少的账务处理。主要有发出货物未收到货款不开票而迟记销售;销售货物不开票而长期隐瞒销售;虚假购进货物即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增大库存;货物用于视同销售行为或改变用途或发生非常损失。
  账面存货率小于合理存货率时,可能存在货物增加不入账或迟入账问题。主要有购进和受托代销、接受捐赠的货物或实物返利等不入账,进行账外经营,借以隐瞒销售或迟记收入。
  存货周转率信息分析法
  存货周转率是营业成本与存货的比率,用以测定企业存货流动性的大小。一般而言,存货周转率越高,表明企业的存货管理效率越高,存货资金得以有效利用,销售收入相应增长较快。
  通过对存货周转率监控,分析企业营运能力的强弱,监控销售收入变动率与存货周转率变动是否匹配,如存货周转率增长较大,销售收入增长偏低,可能存在应计未计销售额或虚列成本情况。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信息分析法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通过分析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变化,监控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
  若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变动数小于或等于零,企业可能未发生流动资产损失;若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变动数大于零,说明企业本期损失增加,应对其增加额进行分析,监控企业非正常损失核销及进项税额转出情况。
  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信息分析法
  购进固定资产或用于在建工程的货物,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通过分析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变化,监控购进固定资产或用于在建工程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情况。
  若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变动数大于零,说明存在新购固定资产或新建工程,分析其购进货物进项税额是否抵扣,以及将自产产品投入在建工程是否计提销项税额;若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变动额小于零,说明固定资产减少,分析是否存在应税固定资产销售未计税问题。
  产品耗料信息分析法
  通过计算单位产品平均耗料数量,分析材料发出和应产产品数量,监控非生产耗料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及完工产品不入库直接转出未计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单位产品实际耗料数量大于上期单位产品平均耗料数量,或者本期分析耗料总量大于本期实际耗料总量,核查生产过程中材料损失、销售材料或材料投入非应税项目;实产产品数量小于应产产品数量,分析是否存在虚增耗料、计量不实或完工产品不入库直接转出问题。
  产品发出信息分析法
  通过对产品销售量和产品发出量比较,监控产品发出未计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若产品销售差异量大于零,分析产品发出用于机构间移送、自产自用、投资、赠送、分配、以货易货、清偿债务或产销对转是否计提销项税额;若差异量小于零,分析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虚计收入问题。
  二、资金流信息监控分析方法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信息分析法
  该指标一般包括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现金购销比率、营业现金回笼率。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增减变动,主要源于对外销售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企业经营性债权、债务管理产生的现金流量两条渠道,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现金流入比例越大,现金流量质量越好。
  (一)若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差异额大于零,表明企业经营活动质量较好;差异额结果小于零,表明企业经营亏损。
  (二)现金购销比率应接近于商品销售成本率。如果购销比率不正常,企业可能购进了呆滞积压商品或经营业务萎缩。
  (三)营业现金回笼率一般应在100%左右,如果低于90%,说明企业应收账款较大,资金回笼慢。
  收益比率信息分析法
  收益比率主要包括销售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和资本保值增值率等。收益比率是企业获利能力的重要标志,通过对收益比率指标的分析,监控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销售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越大,表明企业通过销售获利能力较强,资产周转速度较快。如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说明所有者权益期末比期初有所增加;若小于100%,则意味着所有者权益期末比期初有所减少。
  资本结构比率信息分析法
  资本结构比率主要指标是资产负债率,它是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资产负债率反映资产总额中,有多少资产是通过借债而取得的。通过分析企业资本结构比率,监控其偿债、税款缴纳等能力。
  企业资产负债率越低,说明以负债取得的资产越少,综合偿债能力强。若资产负债率超过100%,说明企业资不抵债,存在面临倒闭的危险。从企业经营角度看,资产负债率过低,说明企业运用外部资金的能力较差。
  流动比率信息分析法
  流动比率指标是评价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两项内容。通过分析流动比率信息,监控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税款缴纳能力和近期财务风险。
  流动比率表明企业每百元流动负债有多少流动资产作后盾。企业流动比率越大,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税款缴纳能力越强,财务风险较小。但流动比率过大,则表明企业未能有效运用外部资金。
  速动比率表明企业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
  应收账款周转比率信息分析法
  应收账款周转率包括应收账款周转次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两个指标。它是评价企业应收账款变现速度、管理效率和营运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表明企业应收账款在一定时期内周转了几次,应收账款周转次数越大,表明企业资金占用少,坏账损失可以减少,企业偿债能力强。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表明企业应收账款周转一次需要的时间,时间越短,说明企业应收账款周转速度快,资金营运能力较强。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中小企业税源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中小企业税源管理中“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杜绝漏征漏管,提高管理质量,保障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总局和省局制定的《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针对中小企业税源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对中小型企业的税源管理应遵循科学化、精细化原则,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在全面掌握、监控企业各类涉税信息的基础上,根据不同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分行业确定监控方法,建立监控指标体系,监控中小型企业的税源变化情况,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能力、纳税能力进行综合评定,提供优质纳税服务,促使其及时如实申报纳税,有效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源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大企业以外的企业。
  (一)按国家统计部门新的企业类型标准划分
  1.年末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年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
  2.年末职工人数200人以下、年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的批发企业;
  3.年末职工人数500人以下、年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的零售企业。
  (二)按年应纳税额划分
  年应纳增值税、消费税在300万元以下的企业。
  (三)各地国税机关根据当地税收工作实际,也可对以上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 中小企业税源管理主要包括涉税信息监控、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纳税服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五条 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应及时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和汇总,实行“一户式”储存、查询,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 涉税信息监控
  第六条 涉税信息监控是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对中小企业涉税静、动态信息进行核查、采集、整理、初审和归集等工作,保证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七条 静态信息监控是对与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密切相关,并在一定期间内相对不变的信息进行监控。主要监控内容:
  (一)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方式、经营范围。
  (二)注册资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规模、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银行帐户帐号、股东及投资比例、利润分配比例。
  (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及型号、税控器具数量及型号、设备生产经营能力、主要原材料投入产出比等主控指标信息。
  (四)主要产品名称及规格、主要原材料名称、企业主要购销方式、关联企业名称及预约定价情况、购销紧密型企业名称及购销价格等其他信息。
  第八条 动态信息监控是对纳税人涉税信息当期出现一定变化的信息进行分析监控。主要监控内容:
  (一)生产经营用关键物件数量、耗用动能数量、生产经营人数等主控指标信息。
  (二)其他购货品种、购进价格、购进金额、销货渠道、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收入、销售返利、销售毛利率、当期商品库存数量。
  (三)应收帐款、应付帐款、贷款利息支出、广告费、排污费、当期支付工人工资和奖金、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
  (四)纳税人领购、使用、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情况,使用税控器具的情况。
  (五)欠缴税金、地方税金及附加缴纳情况、当期实际税负率、利润总额等。
  (六)其他能够控制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关键信息。
  第九条 税收管理员对中小企业进行涉税信息监控,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纳税人按类别、行业、规模等实行分类管理,并结合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特点、纳税信用等级、财务核算状况、经营规模大小和税收管理需要等,分别确定涉税信息的采集周期,保证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税种核定、发票票种和发售数量核定、征收方式核定、生产经营工艺流程等需要实地核实的信息,实行一次到户合并采集,并做到全面、准确。以上信息采集,原则上应于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后30日内完成。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静态信息每年采集一次,动态数据每月采集一次。
  (三)实行查帐征收的小规模企业的信息采集周期,一般按下列要求办理,特殊情况下按工作需要随机采集: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静态信息每年采集一次,动态信息原则上半年采集一次;
  2.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的,静态信息每年采集一次,动态信息每季采集一次;
  3.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的,静态信息每半年采集一次,动态信息每月采集一次;
  4.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静态信息每季度采集一次,动态信息每月采集一次。
  (四)核定征收的小规模企业的信息采集周期,静态数据每季采集一次,动态数据每月采集一次,生产经营旺季可适当增加采集次数。
  (五)特种行业(如农产品收购企业、经营废旧物资的企业、出口退税企业等)信息采集周期,可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信息采集周期。
  第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遵循为纳税评估提供有效涉税信息,准确掌握计税依据的原则,结合本地税收征管人员状况,合理确定或调整采集涉税信息的具体项目、周期和监控分析方法。(具体监控分析方法见附件)
  第十一条 涉税信息采集完毕后,税收管理员要认真填写《税收管理员手册》,及时归并、整理,进行评析。条件具备的,应录入计算机系统,实现各环节信息共享。
  第三章 日常检查
  第十二条 税源管理部门及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税源管理的需要,依法对中小企业纳税人开展日常性检查。
  第十三条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是否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设置、使用、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是否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国税机关备查;是否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国税机关报告。
  (三)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发票,是否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器具等。
  (四)检查纳税人申报情况,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催报催缴。
  (五)检查申请注销、解散、撤销、破产的纳税人是否已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交回有关税务证件,参与破产企业清算。
  第十四条 为减少入户频率和次数,税源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信息采集和日常检查工作。
  第四章 纳税评估
  第十五条 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依托现代信息技术,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将采集到的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涉税信息、有关部门相关信息监控指标、行业纳税评估预警值等指标进行比对,全面审核、分析、判断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纳税评估工作,应按照总局、省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
  第五章 纳税服务
  第十七条 纳税服务是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在对中小企业进行涉税信息监控、日常检查、纳税评估过程中,及时向纳税人宣传送达税收法律法规、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信息,进行纳税咨询辅导,对纳税人涉税疑难问题给与解答,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实现征纳双方的有效互动和信息共享,逐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第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按照管户和管事要求,加强与所负责纳税人的联系和沟通。告知纳税人联系方式、岗位职责、服务事项;向纳税人提供提醒告知、宣传服务、援助服务、预约服务等服务方式;结合纳税评估工作,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提高纳税人会计核算水平;征询和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建议。
  第六章 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强化税源管理的要求,针对中小企业特点,健全岗责,优化流程,合理配置管理人员,为税源精细化管理提供可靠保障。
  第二十条 要结合实际,健全税源管理绩效考评机制,量化、细化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加大对税源管理工作的监督考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评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奖惩兑现的原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贵州省中小企业税源管理动态信息监控分析方法
  关键物件测算法:是指根据纳税人生产某一种产品耗用的关键性外购半成品及主要零部件数量,来测算生产数量,进而测算应税销售额、税额的一种方法。适用于主要以外购半成品及主要零部件生产产品,所耗用的外购半成品及主要零部件与产成品的对应关系简单、直接的行业。如:农机生产、家用电器、大型成套设备组装等企业。
  以进测销测算法:是指根据商品进、销、存平衡关系,在购进商品确定的前提下,通过对外购商品数量与盘存商品数量差额的分析,计算出商品销售数量,再根据同行业毛利水平或加权平均单价,测算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税额的一种方法。适用于经营大宗商品,购进商品数量容易控制,库存商品容易盘存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
  单位产品耗能测算法:是指根据纳税人从事工业生产耗用的燃料、动力的数量和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标准,来计算产品产量,测算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税额的一种方法。适用于单位产成品耗用的燃料、动力指标相对稳定,耗用数量容易控制的小型工业生产、加工行业。如冶炼、火电等企业。
  设备生产能力测算法:是根据纳税人拥有的机器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设备利用率,测定产品产量,测算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税额的一种方法。适用于生产工序单一、生产设备种类单一、生产能力比较固定的生产加工行业。如:纺织、机械加工等企业。
  计件工资测算法:是指根据纳税人拥有的生产职工人数、计件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数额等,来测算产品产量,测算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税额的一种方法。适用于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采用计件发放工资的行业。如:服装加工、玩具制作、鞋业、电子产品零部件生产等企业。
  投入产出测算法:是指根据纳税人生产产品主要原材料的投入与产成品产出的配比关系来测算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税额的一种方法。适用于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投入与产品产出有固定数量关系的行业。如:造纸、化工、水泥等企业。
  盘存测算法:是指通过对产品、商品、原材料库存的盘点,核查产品、商品库存帐及明细账,测算销售数量从而测算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税额的一种方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品种较少、易于盘存的企业,如商业企业、产品制造业等行业。
  保本经营测算法:是指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大小,以假定纳税人在一定时期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经营成果不盈不亏为前提,测算纳税人维持基本生产经营所必须发生或支付的全部费用,根据行业毛利水平测算其保本最低应税销售额、税额的一种方法。适用于其他方法难以控管,各项费用发生比较明显、固定的行业。如:商业等企业。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税收征管制度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10-27
实施时间:2014-11-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日常税源管理下户工作规范[试 浙地税发[2006] 0001/1/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 渝地税发[2006] 2006/12/26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税源管理的 青政办发[2016] 2016/9/13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行业建模”加强税源管理的通 闽国税函[2011] 2011/3/9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 2014/5/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皖地税[2011]17 2011/1/30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吉林省地税系统税源管理办法 吉地税计字[200 2001/3/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强税 京地税征[2007] 2007/4/13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源管理暂行办法 鄂地税发[2005] 2005/9/5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房产税税源管理系统更新维护的 20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