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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云南省进口花卉种子种苗免征进口税收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财税[2001]10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01-8-23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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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云南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云南省发展花卉产业有关问题的函》(国办函[2000]67号)的有关规定,对你省进口用于科研和种植的花卉种子、种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由你省人民政府指定一个部门作为花卉的种子、种苗进口免税指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免税管理部门)。
  二、为加强对进口免税种苗、种球及种籽的统一管理,保证优质良种的引进,进口免税种苗、种球及种籽的单位,需事先向你省指定的免税管理部门提出年度计划,经商你省农业厅和国家濒危物种管理进出口办公室昆明办事处后,汇总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切块下达免税指标。
  三、货物进口时,昆明海关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年度免税指标范围内,凭你省指定的免税管理部门加盖进口种苗、种球及种籽审批专用章的审批表(见附件一)办理免税审批手续,进口地海关凭《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按规定办理免税放行手续。
  四、超出免税指标进口的种苗、种球及种籽,应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2001年度你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及种籽免税指标为1200万美元。具体品种、数量按《云南省花卉产业免税进口种苗、种球、种籽类清单(2001)年度》(见附件二)执行。
  七、以上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海关对在本函下达之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
  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审批表
  第  号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口岸
  进口单位
  进口国家
  进口种(苗、球、籽)
  名称 学名 数量 质量 用途 外汇单价
  总外汇额    (美元)
  人民币数额  (元)
  云南海省指定的免税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审批专用章)
  海关批注
  备注
  附:
  云南省花卉产业免税进口种苗、种球、种籽类清单(2001年度)
  进口种类  数 量(万苗、球、粒)   价值(万美元)          进口国别
  一、种苗类
  1、康乃馨 150           90            荷兰、以色列、意大利
  2、非洲菊 10          4            意大利
  3、文兴兰 30           1        荷兰
  4、玫瑰 20           40       荷兰
  5、天竺葵 6000           120        荷兰
  6、大花惠兰 10           5        泰国
  7、菊花 30           8        韩国
  8、蝴蝶兰 20           6        日本
  9、其它             6            荷兰、意大利
  10、合计 6270           280
  二、种球类
  1、百合 2500           780           荷兰
  2、剑兰 1500           40         荷兰
  3、郁金香 210           45        荷兰
  4、马蹄莲3           2         新西兰
  5、风信子50           5         荷兰
  6、鸢 尾60          5         荷兰
  7、洋秸梗 100           8         荷兰、智利
  8、寒丁子2           5         荷兰
  9、其它              11         荷兰、以色列
  10、合计 4425           900
  三、种籽类
  合计:包括海棠、雏菊、鸡冠花、仙客来、石竹、瓜叶菊、紫罗兰、情人草等100千克总合计USD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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