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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购[2009]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9-8
实施时间: 2009-9-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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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精神,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加强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现就工程政府采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程政府采购的定义及范围
  本通知所称工程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不含网络工程、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其范围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等服务视同建设工程。
  二、工程政府采购的招标限额及采购方式
  (一)工程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及招标数额标准
  工程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是:省级20万元;市州级10万元;县(市)级5万元。凡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均应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工程招标的数额标准为100万元。
  (二)工程政府采购方式
  1、工程采购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实行招标采购,适用《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程序。
  2、工程采购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应当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
  三、工程政府采购的实施步骤和程序
  1、编制工程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单位应将工程政府采购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随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一起向财政部门申报。
  2、申报工程政府采购计划
  所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均应实行计划申报制度。采购单位在开展工程政府采购活动以前,应当根据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预算评审意见,申报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计划,明确工程项目采购资金构成和落实财政资金安排。已开通政府采购管理网络的,实行网上计划申报;不能实行网上申报的,填制工程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表格样式见附件:湖南省省本级工程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实行纸质计划申报。工程政府采购计划批复以前,不得开展工程政府采购活动。
  3、委托代理机构
  工程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委托代理制度,必须委托具备相应工程招标资质等级,并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工程政府采购活动。
  4、发布采购信息
  工程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按照工程招标相关制度规定,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同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发布招标信息和中标信息。工程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05]5号)要求,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5、专家抽取及项目评标
  工程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按照工程招标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专家抽取和项目评标。工程招标数额以下的,应从财政部门评审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按照工程招标评标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评标。
  6、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工程政府采购合同。
  7、项目资料备案
  采购代理机构应自工程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政府采购项目资料整理成档,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包括:采购文件、评审记录、评审报告、中标(成交)通知书、质疑及答复、合同文本、采购信息和中标成交信息发布记录(网页打印件)等有关文件、资料。
  四、其他有关事项
  1、工程物资采购
  工程项目中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应按政府采购货物类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2、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采购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的数额标准为30万元,按照本通知工程政府采购的实施步骤和程序执行。
  3、工程政府采购统计口径
  凡按本通知规定,取得政府采购计划批复,执行了项目委托、项目评审、信息公示、合同签订、资料备案等环节和程序的工程项目,可以认定已实施政府采购程序,应纳入政府采购统计口径。
  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施行,各市州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附件:湖南省省本级工程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
  二○○九年九月八日
相关附件:
湖南省省本级工程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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