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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减免税费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9]198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7
实施时间: 2009-9-7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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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根据省局有关文件要求,市局结合实际制定《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减免税费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
     2.《涉税文书受理回执》
     3.《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实地核查告知书》
     5.《实地核查情况工作底稿》
     6.《减免税费审批部门集体审议会议纪要》
     7.《减免税费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会议纪要》
     8.《提请补充资料工作底稿》
     9.《减免税费审批流程图》
  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减免税费审批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以下简称“市地税系统”)减免税费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费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6]8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减免税费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粤地税办发[2008]60号)以及《广东省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机关减免税费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粤地税发[2009]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减免税费审批,是指市地税系统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税务部门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在审批权限范围内,依照纳税人申请,对减免税费事项作出审批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市局需上报省局审批的减免税费事项,不包括其他部门主办、市地税系统会办的减免费审批事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规程有关规定。
  第三条 减免税费工作按照实际情况,分为市局和区(市)局两个层次。
  市局负责对审批权限内减免税费事项的审批工作和各区(市)局受理需上报省局审批的呈报工作。
  各区(市)局负责辖区内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的受理,对属于市局下放权限的减免税费事项进行审批,对属于省局、市局审批权限的减免税费事项负责呈报。
  第四条 减免税费审批采取集体审议方式。
  市局成立减免税费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税政业务的局领导担任组长,政策法规处、税政一处、税政二处、规费管理处、涉外税务管理处、征收管理处、计划统计处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
  市局减免税费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市局机关各税政、规费业务处室办理的重大减免税费审批事项。
  有关税政、规费业务处室负责提请减免税费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减免税费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各区(市)局按照本条第一、二款原则,相应成立减免税费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本级和呈报上一级的重大减免税费审批事项。
  第五条 市地税系统减免税费审批实行“大集中”系统电子审批流程与纸质审批流程相结合,各区(市)局上报时间以市局办公室收到纸质申请材料时间为准。“大集中”技术条件成熟后,审批事项应同时在“大集中”系统提交。
  申请人申请报告及申请材料、下级税务机关初核意见及实地核查报告、市局内外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及初审意见、各环节工作底稿等材料,在“大集中”系统技术条件成熟时,应按规定流程通过“大集中”系统流转,自动移送下一环节。
  第六条 市局应将减免税费审批项目名称、依据、条件、程序、需提交全部材料及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等在广州地税网站公布。
  具体审批项目需公布信息由主办处室提出并经减免税费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由主办处室提交市局纳税人服务中心公布。
  各区(市)局应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平台和渠道,加强对纳税人减免税费政策的宣传和辅导。
  第二章 减免税费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减免税费审批申请原则上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由主管地税机关按审批权限审批或逐级上报审批,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符合条件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费的,应当在政策规定减免税费期限内,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和有关文件要求,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减免税费申请、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人员接到纳税人申请后,应当审查纳税人填报的《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或有关文件要求填报的其他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送审相关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受理并开具《涉税文书受理回执》 (见附件2)。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需补正内容,该项审批期限从收到全部补充资料之日算起。
  对不符合减免税费条件或不属于主管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并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人员应于确认受理当日或次日将申请材料转交管理部门档案管理岗。
  第三章 减免税费的审批
  第一节 市局、区(市)局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对以下重大减免税费审批事项原则上由各区(市)局减免税费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
  (一)属于各区(市)局权限范围内审批的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就业人员(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残疾人)就业减免税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
  (二)属于各区(市)局权限范围内审批的除第(一)项之外的其他减免税费事项,每户每次每一税种年实际或预计减免税费额50万元(含)以上;
  (三)按审批权限需上报市局或省局审批每户每次每一税种年实际或预计减免税费额50万元(含)以上的减免税费事项; 
  (四)涉及面广、影响较大或有争议的减免税费审批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交减免税费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的减免税费事项。
  第十二条 个别减免税费审批事项较少的区(市)局,可根据工作实际把政策性减免税费事项应由减免税费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减免税费金额适当下调为50万元以下。
  第十三条 除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减免税费审批事项,由各区(市)局税政部门集体审议后报分管局领导审签。
  第十四条 对以下各区(市)局上报的重大减免税费审批事项,由市局减免税费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
  (一)每户每次每一税种年实际或预计减免税费额100万元以上的减免税费事项;
  (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或有争议的减免税费事项;
  (三)其他需要提交减免税费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的减免税费事项。
  第十五条 除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减免税费审批事项,由市局税政部门集体审议后报分管市局领导审签。
  第二节 各区(市)局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各区(市)局收到减免税费审批申请后,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报经本单位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对需上报市局或省局的审批事项,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局。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阶段性集中受理的需上报市局、省局审批事项,各区(市)局应按省局、市局有关文件规定上报。
  第十七条 各区(市)局办理审批工作流程,执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规定。
  第十八条 管理部门(含管理科、税务所、分局)税收管理员审核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审批事项范围;
  (二)是否属于地税审批权限范围;
  (三)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四)是否在法定时间内报送;
  (五)报送资料是否具有符合性、相关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六)办理程序是否正确。
  税收管理员要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规、财政会计法规等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供资料,结合纳税人实际,以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核查相关报表、账册、凭证及资料,在专业判断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收到档案管理岗移交的纳税人申请材料后,根据需要可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有关减免税费申请情况及纳税申报情况,实地调查前应向纳税人发出《实地核查告知书》(见附件4),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实地调查应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共同开展,可采取查阅、复制纳税人有关账册及资料、做调查询问笔录、拍照和录像等方式。
  调查人员应将核查情况记录在《实地核查情况工作底稿》(见附件5),并形成核查报告,提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核。
  受理申请需要实地核查的,组织调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期限内。
  第二十条 属于应由各区(市)局减免税费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的减免税费审批事项,审议程序及内容:
  (一)税政部门主办人员按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会议集体审议。
  审核意见包括对减免税费申请事实的陈述、审批依据、审批意见、减免期限或金额等内容。
  税政部门如发现管理部门调查资料不完整、证据理由不充分,可以要求补正。
  (二)税政部门就主办人员提出的审核意见召开部门会议集体审议,提出部门审核意见并形成《减免税费审批部门集体审议会议纪要》(见附件6)。部门审核意见由税政部门负责人在大集中系统处理意见中体现并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核。
  (三)税政部门就形成的部门审核意见提请召开减免税费审批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审议,并做好会议前准备工作。
  (四)税政部门就减免税费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的决定形成《减免税费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会议纪要》(见附件7),根据审议决定起草审批文书,并跟进文书流转环节直至文书发出。
  (五)减免税费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有关程序是否合法;减免事实是否成立;审批的政策法规依据是否充分等。
  (六)减免税费审批领导小组作出的决定,由分管税政业务局领导签发执行。负责签发局领导在大集中系统中完成审批流程。
  第二十一条 属于第十三条所列的其他减免税费审批事项,税政部门集体审议程序参照第二十条第(一)、(二)项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区(市)局应自减免税费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不予减免税费的,应在审批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节 市局机关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局收到各区(市)局上报审批的减免税费审批事项,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审批项目,应当自收到各区(市)局呈报的纳税人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报经分管市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属于需呈报省局审批的减免税费事项,按规定程序审查后,依规定时限呈报省局审批。
  对各区(市)局上报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阶段性且审批数量较大的减免税费审批事项,市局可在规定时间内采取分批审核、分区审核的方法及时审批。
  各区(市)局上报的减免税费审批事项,是指属于需上报省局审批和需由市局审批的减免税费事项(下同)。
  第二十四条 市局相关税政处室收到各区(市)局上报的减免税费审批事项资料后,应按有关规定调查审核。
  对发现有问题或者事实不清的,市局相关税政处室可向主管区(市)局发出《提请补充资料工作底稿》(见附件8);有特殊情况的,可会同主管区(市)局实地调查。实地调查程序和时间计算按照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属于应由市局减免税费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的减免税费审批事项,审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一)主办处室主办人员审核收到的各区(市)局上报减免税费审批事项资料后,将审核意见提交处务会议集体审议。
  审核意见包括申请人申请情况(时间、材料等)、减免事实、政策法规依据、减免期限、减免金额、是否同意或呈报等内容。
  (二)主办处室应就主办人员提出的审核意见召开处务会议集体审议,提出部门审核意见并形成《减免税费审批部门集体审议会议纪要》(见附件6)。
  (三)主办处室形成部门审核意见后,提请召开减免税费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将部门审核意见提交会议集体审议,并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四)主办处室应就减免税费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形成《减免税费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会议纪要》(见附件7),对属于市局权限内审批的减免税费事项根据会议决定起草批复,并跟进批复的流转环节直至发文完毕;对属需呈报省局审批的减免税费事项,根据会议决定起草请示上报省局审批。
  (五)减免税费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有关程序是否规范;减免事实是否成立;政策法规依据是否充分;审核意见是否正确等。
  (六)减免税费审批领导小组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分管税政的市局领导签发后,以市局名义下发各区(市)局执行或呈报省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属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减免税费审批事项,由主办处室集体讨论,形成《减免税费审批部门集体审议会议纪要》(见附件6),送分管市局领导签发执行。主办处室集体讨论程序可参照第二十五条(一)、(二)项办理。
  第四章 减免税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减免税费审批遵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级主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要做到:
  (一)深入了解,事实清楚;
  (二)程序规范、文书完整;
  (三)审批合法、依据充分、办理及时;
  (四)未经授权,不得代办;
  (五)逐级审批,各负其责。
  第二十八条 减免税费管理各环节人员职责划分如下:
  (一)受理人员须对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申请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负责。
  (二)调查人员按照本规程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原则,提出专业意见。
  (三)复核人员须对数字逻辑关系及政策依据的正确性、准确性负责。
  (四)审批人员须对审批意见是否符合权限规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市局相关处室应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减免税费审批工作。
  (一)税政一处、税政二处、涉外税收管理处、规费管理处是减免税费审批主办处室,负责所管税费减免的审批、起草批复并以市局名义下发各区(市)局执行或呈报省局审批;所管税费政策管理和指导;制定相关具体税费的减免税审批工作指引。
  (二)办公室负责有关减免税费事项申请、批复、呈报等材料的收发、传递。所有者:天津财税信息网
  (三)政策法规处负责统筹各业务处室制定统一的减免税管理制度,对减免税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并上报相关政府部门,组织开展减免税管理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通报执法检查情况。
  (四)征收管理处负责制定规范的减免税费业务规程。
  (五)计划统计处负责核算、统计计算机系统中反映的审批类减免税费;负责归集、综合各职能处室(单位)关于审计、财监部门对审批类减免税费管理工作的监督意见提出的回复意见并最终回复。
  (六) 信息中心主要负责各业务处室关于减免税管理业务需求的信息技术支撑。
  各区(市)局应合理划分所属有关部门职责,协同做好本级减免税费审批工作。
  第三十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收到纳税人报告之日起10日内报告有权审批机关。有权审批机关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经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或经授权部门集体审议后决定停止减免,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区(市)局上报的所有减免税审批材料应自留一份备查,减免税审批材料由负责税政业务部门整理归档,定期统一交办公室存档。档案资料包括:
  (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涉税文书受理回执》; 
  (二)减免税费附送存档资料;
  (三)下达的各类减免税费文书;
  (四)应归档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三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费管理台帐,详细登记减免税费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等情况,建立减免税费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三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减免税费审批事项应加强后续管理,对申请人以下几方面有关事项应重点跟踪管理:
  (一)享受减免税费期间开具大额发票或用票量异常增减的;
  (二)有限额规定的减免税费事项,多次报批同一事项有分解金额避税嫌疑的;
  (三)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内部控制制度不尽健全的;
  (四)以前有违法行为或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罚的;
  (五)存在异常关联交易,购销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的;
  (六)收付款缺少相关控制记录,现金收支异常的;
  (七)报批数额过大与资产状况、生产经营能力不匹配等其他异常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日常执法检查和专项检查,定期清查、清理纳税人减免税费事项,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费主体资格要求,是否以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费;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费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费;
  (三)减免税费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费款;有规定减免税费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征税;
  (四)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费情况;
  (五)已享受减免税费是否未申报;
  (六)管理部门对减免税费基础信息、数据台帐等日常管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掌握和了解纳税人执行减免税费情况,评估和反馈减免税费政策执行情况,至少每年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一次完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确认审批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费。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费期间,应当依法按期纳税申报,如实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当期应纳税及应减免税费情况,依法接受主管地税机关日常监督管理。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费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免税费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追缴。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费、享受减免税费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费款等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税收管理员基于重要性原则、截止性测试性质和审核过程中其他固有限制,以及由于纳税人内部控制固有局限性,经审核后仍可能存在问题未被发现风险,税收管理员发表的审核意见不能因此减轻或者代替纳税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税务稽查部门经检查发现已享受减免税费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法定优惠条件不符的,应书面告知主管地税机关。稽查部门发现纳税人享受优惠存在违反税法现象而不反映、不处理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主管地税机关应核实稽查结论后予以纠正;核实结果与稽查结论不一致,应协调解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作出减免税费决定的,应依法撤销,由主管地税机关补征应征未征税款。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费。对减免税费审批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区(市)局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减免税费审批管理规程或指引,并报市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本规程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减免工作规程》(穗地税发[2000]252号),自本规程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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