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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企业和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捐赠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5]55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5-10-16
实施时间: 1995-10-16
失效时间: 2006-4-3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654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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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联合国世界妇女大会中国组织委员会捐款能否作为公益性捐赠在税前列支的请示》(沪税外字[1995]87号)收悉。关于企业和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代表大会组委会捐赠的各种实物或现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可以扣除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捐赠,不属于向公益事业的捐赠,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作为公益性捐赠给予扣除。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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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如歌   2007年6月5日
发文文号格式不对(不是系统默认格式,无法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