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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库[2007]2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10-11
实施时间: 2007-10-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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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现将《黑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动态监控,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库[2007]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一)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等费用应使用公务卡消费。
  (二)预算单位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以及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等公务性支出费用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消费。
  第四条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预算单位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五条 与公务卡管理相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系统辅助办理。
  第六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报销手续。
  第七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规定时间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转账的还款手续。
  第二章 代理银行的选择
  第八条 省财政厅按照《黑龙江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实施方案》的要求,在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中选择确定省级公务卡代理银行,与代理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九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选定代理银行,并与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在试点阶段,公务卡代理银行应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保持一致。随着公务卡的应用推广,公务卡代理银行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可为不同银行。
  第三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十条 公务卡由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核实确认,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系统。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和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系统;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系统。
  第十二条 公务卡应当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现阶段,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三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报销手续,预算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四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确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五条 发卡行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确定公务卡初始信用额度时,须事前商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系统。
  第十七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四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银行卡签购单及消费小票。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中一律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现金的,持卡人可向单位财务部门预借,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相关财务报销凭证、银行卡签购单及消费小票,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内,先将资金划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登陆公务卡系统,根据消费小票录入“交易日期、卡号、流水号”(交易金额可选),从发卡行下载消费信息,核实确定报销金额后,可修改金额,录入“经济分类科目、摘要”等业务要素,生成授权支付凭证。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通过公务卡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
  (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并发送电子信息给授权支付代理银行。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纸制“还款汇总表”一式两份,送往发卡行。
  (三)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并确保资金在规定时间之前支付到公务卡。
  第二十七条 授权支付代理银行于收到财政授权支付指令的当日将款项划到发卡行收款账户。发卡行收到授权支付代理银行拨付的款项后,将款项划到公务卡后盖章,一份发卡行留存,另一份交预算单位留存。
  第二十八条 “还款明细表”信息由消费小票的明细信息和财政授权支付指令的支付信息组成。“还款汇总表”在“还款明细表”基础上生成。“还款汇总表”必须从公务卡系统直接打印,不得另行编辑或修改。
  第二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向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三十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时,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批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监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黑财库[2003]21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发卡行应当按省财政厅要求,向财政动态监控系统实时、全面、准确地反馈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还款的支付信息,以及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明细消费信息。
  第三十三条 发卡行应以纸制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人民银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
  (三)对预算单位公务卡项下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并对重大问题进行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五)组织预算单位财务人员进行公务卡系统业务培训。
  第三十五条 人民银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省财政厅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通过公务卡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二)按照与省财政厅签订协议的要求定制公务卡,及时、准确为省财政厅传送单位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及公务卡中公务消费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
  (三)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五)在试点初期开发公务卡系统并完成接口工作,维护公务卡系统。
  第三十八条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由单位统一组织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三十九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露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露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做好对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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