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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8]22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9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67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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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自2005年我省地税系统在全国率先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规模已逾千万,该项工作已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为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质量,全面加强明细申报数据源泉审核,现将《2008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确保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信息完整与准确是为纳税人开具高质量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必要前提。全面加强明细申报数据源泉审核,是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体现。由于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信息海量且逻辑关系严密,在《工作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地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明细申报数据信息审核工作实施方案,做好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市局应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各级征管部门对省局从大集中征管系统中提取并下发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发现数据信息有误的,应及时在大集中征管系统中进行修改;同时,还应加强对省局下发数据信息之外的纳税人明细申报数据信息的补录或修改工作。上述数据信息的补录或修改须(同时)在大集中征管系统中进行。
  三、省局将根据各市局明细申报数据信息审核情况、票证部门印制完税证明前对各市明细申报数据信息筛选情况、票证部门反馈的各市已邮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退信情况、各市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门前补开情况、各市上报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退信情况等相关数据设立管理台账,对各市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就考核情况下发通报。
  四、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审核工作涉及大量的个人信息,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加强相关人员保密意识教育,对数据审核各环节实行专人负责,非审核人员不得接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信息,切实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相关规定,2008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即将开始。为进一步做好我省2008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成立工作小组
  为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的统筹协调,省局成立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小组,成员包括省局税政二处、信息中心、计统处、票证中心及各市地方税务局相关人员。
  二、开具方式
  集中开具方式与门前补充开具方式相结合,以集中开具方式为主体,门前补充开具方式为补充。
  三、工作原则及特点
  2008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有以下特点:改多批次集中开具为单批次集中开具,增加市地方税务局及扣缴义务人对明细申报数据的全面审核环节,实行台账管理,覆盖开具工作各环节,明确、量化各方责任。
  2008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原则:提高集中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质量,优化门前补充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服务,强化宣传辅导,让纳税人满意。
  四、开具范围
  2008年度实行明细申报且数据完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2008年度我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范围。
  经申请,以下两种情形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门前补充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一)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实行自行纳税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二)属2008年度我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范围,但未取得集中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以及取得集中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信息与实际缴纳情况不符的纳税人。
  五、开具批次
  只有1个批次。
  六、职责分工
  (一)由省局信息中心负责撰写、审核数据提取脚本并负责数据的提取。
  (二)税政部门负责组织各市地方税务局对已提取数据的审核及相关部门之间工作的沟通与协调。
  (三)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省局信息中心已提取数据的审核。
  (四)票证中心负责根据各市地方税务局已审核的数据进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印制和邮寄。
  (五)计统部门负责相关票证的管理工作。
  七、基本工作流程
  (一)2009年2月10日前,由省局信息中心以市(地级市)为单位提取2008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数据以市为单位,内设区(县)、管理科(股)、税收管理员、扣缴义务人四个级次。并提供每市扣缴义务人数量以及每一扣缴义务人符合明细申报数据提取规则的纳税人数量(详见附表1、附表2)。
  2009年2月10日,省局信息中心将已提取数据交省局税政二处。
  (二)2009年2月11日,由省局税政二处以处函形式将信息中心提取的明细申报数据下发各市。
  (三)2009年2月11日至3月5日,各市地方税务局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的审核。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扣缴义务人是否参与审核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
  审核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范围:一是扣缴义务人有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信息的,审核已提取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是否完整、准确,如有问题,及时在大集中征管系统中进行修改;二是针对无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查明原因,分别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补录或数据修正。以上数据修改、补充,应同时在大集中征管系统中进行。
  (四)2009年3月6日至12日,省局信息中心再次提取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
  (五)2009年3月13日,省局信息中心向省局税政二处提交重新提取的相关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并提供各市扣缴义务人数量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数量(详见附表1、附表2)。
  (六)2009年3月13日,省局税政二处向省局票证中心移交明细申报数据。由珠海红山票证印刷有限公司以市为单位,集中印制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七)2009年5月7日至9月30日,各市地方税务局统计因各种原因未能收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纳税人数量和到主管税务机关门前补充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数量(详见附表4)。
  八、门前补充开具
  2009年5月7日起,凡是已进行上年度完整、准确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如未收到集中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申请,为纳税人门前补充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身份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申请表》。
  九、已邮寄完税证明的退回管理
  对于因投寄原地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地址不明、原地址不详等原因造成已邮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退回问题,由省局票证中心设置统一的退信邮箱(广东省珠海市邮政001信箱),分市按季将邮政部门退回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集中邮寄给各市地方税务局。并分别于第二、三、四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局税政二处报送邮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退回处理的相关情况(详见附表3)。
  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每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具体情况,对上述退回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进行分类处理。
  十、实行台账管理
  从集中开具到门前补充开具,从首次明细申报数据提取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印制,省局要对各工作环节实行台账管理,明确责任,量化责任。并计划于2009年上半年,就我省2008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总体情况及各市相关情况进行总结。依据审核前后数据信息情况比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集中印制前数据信息筛选、已邮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退回、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门前补充开具等情况,对各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该项工作开展情况好的市地方税务局进行通报表扬。
  十一、做好保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有为纳税人明细申报数据信息保密的义务。各级地方税务局对数据审核各环节实行专人负责,明确相关人员对审核数据的管理权限,非审核人员不得接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信息,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未履行保密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一:省局信息中心提取明细申报数据情况表
  附件二: 市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相关资料情况表
  附件三:邮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退回情况反馈表
  附件四: 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情况跟踪表
相关附件:
附件一:省局信息中心提取明细申报数据情况表.doc    
附件二:市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相关资料情况表.doc    
附件三:邮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退回情况反馈表.doc    
附件四: 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情况跟踪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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