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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非经营性收费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综[2003]5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9
实施时间: 2003-5-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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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和理顺对非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的有关非经营性收费(收入)票据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现对有关非经营性收费(收入)使用财政、税务票据的范围重新明确,具体通知如下:
  一、使用财政票据范围
  (一)行政事业单位代收职工水电费,本系统上下级之间的资金往来和代管资金。
  (二)上级工会组织收取基层工会集中的会员费和工会经费的缴拨,地方性社团组织(属行政事业单位直属管理)收取的会员费。上级党组织收取基层党组织集中的党费及上下级党费缴拨。
  (三)以政府、部门和单位名义、地方性社团组织(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管理的团体组织)接受的社会捐赠等。
  (四)公办学校对外联合办学(班)属于学历教育(发学历证书)按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收取的收费。
  二、使用税务票据的范围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以下收费行为的: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使用增值税票据)。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8.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系统)办的各种培训(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除外)收取的费用、职工的房租费等,社会团体对外收取的非经营性收入。
  (三)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中专、大专、大学等)、社会医疗机构(含个体、私营等)取得的收费收入。
  (四)公办学校对外联合办学(班)属于非学历教育以及举办各种培训等收取的收费收入。
  (五)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得到赔偿,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并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六)其他涉及征税收费的项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文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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