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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9]34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9-6-26
实施时间: 2009-6-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52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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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偷税案中如何认定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2009]1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的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所取得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完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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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bj李飞刀   2009年7月20日
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即视开始投入使用,开始按实际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