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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我区涉农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价费[2009]9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3-26
实施时间: 2009-4-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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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扩大农村消费需求是扩大内需的关键,而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是扩大农村消费需求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区各地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实施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对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然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农民不合理负担仍然较重,农民增收困难。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的有关精神,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扩大农村消费需求,必须进一步加强我区涉农收费管理工作,减轻农民负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免相关收费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免收登记注册费和工本费,对农民季节性从事农产品流通中介服务和经纪活动的,免收工商行政管理各项收费。
  (二)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进行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登记时,免收地方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返乡农民工持证到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免收培训费用。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四)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及中央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对自治区管理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属于市、县收入的收费,各市、县有权实行减免。
  (五)以上减免相关收费的政策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二、认真落实已经取消或停止收取、降低收费标准的各项涉农收费政策
  对已经取消或停止收取的涉农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恢复;已经降低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提高。
  三、坚持和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支持;公示工作要结合“价格服务进农户”工作的开展,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落实;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性,按照“看得清,留得住”的要求,完善公示方式,充实公示内容,强化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公示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使广大农民通过价费公示,及时了解党和政府有关惠农价格和收费减免政策,增强维权意识。
  四、加大监管力度,继续开展涉农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各地要有选择地针对一些容易发生涉农乱收费行为的部门和单位,定期召开政策提醒、告诫会,敦促这些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的涉农收费政策。同时,要加大对涉农违法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对涉及农民工收费、乡镇企业收费、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农产品市场流通收费、农产品检验检疫收费、农用机动车相关收费和村委会组织收费等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损害农民利益的乱收费行为,应依法从严查处,确保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涉农收费政策的贯彻落实。
  加强对涉农收费的监督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是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务必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价格和收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农民得到实惠,促进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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