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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9]181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10
实施时间: 2009-6-10
失效时间: 2018-7-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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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市(包括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开发项目的,自2008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计税毛利率暂按3%确定。
  二、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以外的其他开发项目,自200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计税毛利率暂按15%确定;2008年度(税款所属期)的计税毛利率按20%确定。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8-7-5
实施时间:20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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