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9]12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6
实施时间: 2009-5-6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36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现就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效率,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建立项目清算评估机制。主管税务机关对所有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在进行清算项目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清算方式。
  二、对需要进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在下列规定的幅度内,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并报省局备案。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0.5%至2%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1%至4%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可按取得收入的2%至8%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取得收入的2%至8%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各地在积极推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工作中,要注意选择资质好的税务师事务所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同时要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质量情况抽查力度,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违法行为或质量低劣的税务师事务所,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禁止其继续从事此类业务。
  各地应密切与财政部门的联系,及早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劳务费的给付标准,确保劳务费按时足额给付。
  四、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补缴税款暂时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土地增值税,其缓缴手续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十一条办理。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5号)第二条停止执行。
  二○○九年五月六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失效:

发文标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苏地税规[2011]9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2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 闽国税函[2003] 2002/1/1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 川地税发[2009] 2009/8/10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2010/7/14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 厦地税发[2010] 2010/2/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 青地税函[2009] 2009/4/17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 天津市地方税务 2011/4/22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 青地税发[2008] 0001/1/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 苏国税函[2005] 2005/12/27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9] 2009/6/1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 宁地税发[2009] 2009/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