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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监察局关于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非[2009]321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6-9
实施时间: 2009-6-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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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监察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从财政收支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始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的意义
  对财政票据实行电子化管理,主要是根据当前政府非税收入和票据管理工作实际,将原来的手工操作财政票据,改为在计算机上安装软件系统,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的一系列管理方式。
  加强财政票据监管是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内容。票据是收入管理的源头,对财政票据实行电子化管理,可以实现财政部门对收费政策、票据使用、资金收缴的全过程监管,及时掌握各项收入完成情况,确保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财政专户),真正实现以票核费、以票促收;可以全面分析各项收入的征缴力度,准确判断企事业单位的负担情况,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改革提供依据。同时,也有利于防范执收单位及人员开具虚假票据、私设“小金库”等违法乱纪行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加强宣传,密切协作,强化监督,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2009年7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市本级所有政府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实行票据电子化管理。
  (二)2009年9月1日起,市本级其他所有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都应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个别单位确因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实行的,需在规定的实施时间前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方可继续使用手工票据。
  (三)2009年10月1日前,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监察部门应向市财政局、监察局报送本地区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经市财政局、监察局批准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有条件的地区可提前开展。各区市县(先导区)个别单位暂时无法实行的,需报区市县(先导区)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一般办理程序
  (一)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应在财政、监察部门规定的实施时间前15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书面申请,同时填报《大连市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基础信息审批表》,并附有审批权机关批准的执收文件及复印件、《财政票据准购证》(《罚据登记簿》)、《收费许可证》(副本)。
  (二)财政部门在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单位提供资料的审核。对条件具备的单位做出批复,包括执行时间、执收单位编码、执收项目名称编码、资金缴交方式、缴交期限和票据核销期限,并在智能加密卡中予以设定。同时,回收原使用的《财政票据准购证》(《罚据登记簿》),换发与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相配套的新版《财政票据准购证》(《罚据登记簿》)。
  经审核认定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书面通知单位。
  (三)财政部门将批准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单位(下称电子用票单位)的基本情况通知软件公司,由软件公司上门安装软件和智能卡,并负责对使用单位业务人员进行技术操作指导和培训。
  (四)电子用票单位应携带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新版《财政票据准购证》(《罚据登记簿》)、未使用的旧版票据,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电子财政票据;核销票据时,携带《财政票据准购证》(《罚据登记簿》)、智能加密卡、资金缴交证明(银行回单)和作废的票据。
  四、日常管理
  (一)电子用票单位统一使用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软件公司开发的“大连市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和智能加密卡,不得删改票据管理信息。
  (二)财政票据实行年票制。各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和财政部门编报的年度财政票据使用、印制计划,要充分考虑年度内所需的各种财政票据,据实测算和申报;对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期间临时增加的财政票据,区、市、县财政部门应提前1个月向市财政局报送调整计划。
  (三)电子用票单位要严格按照票据管理系统提示的期限,及时完成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缴交和票据核销工作。在资金缴交时要认真审核,确保应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的资金额与票据管理系统数据信息相一致。
  五、几点要求
  (一)各区、市、县(先导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按时实施。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在电子用票单位正式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之前,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三)电子用票单位正式使用新版票据后,旧版票据立即停止使用,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对仍使用旧版票据的,缴费人可以拒绝缴纳,并可向财政、监察部门举报。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电子用票单位以前领用的旧版票据进行核销,必要时可进行专项检查。
  (五)各级财政、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财政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完善规章制度,从业务上、技术上加强对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执行本通知不力、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大连市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基础信息审批表
  二○○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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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大连市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基础信息审批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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