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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劳社养[2009]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9-6-3
实施时间: 2009-7-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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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社会保险基金抵御支付风险的能力,不断推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从2009年7月1日起,对广州市一体化统筹区(包括市本级、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萝岗区)以及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四个独立统筹区的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统一为广州市市级统筹区,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征收、统一支付、统一基金管理,并逐步实现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和统一业务操作规范。
  二、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统一基金管理核算和统一政策。
  1、统一基金管理核算。从2009年7月1日起,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三险社保基金”)统一纳入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对市一体化统筹区和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三险社保基金实施统收统支、统一核算。
  实行市级统筹前,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三险社保基金的历年结余,从2009年7月1日起一并纳入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尚未收回的在外运营的三险社保基金,仍由原所在区、县级市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纠正回收违纪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的通知》(粤府[2001]17号)等规定处理并负责追缴;追缴到帐的三险社保基金纳入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到2010年6月30日仍未追回的部分,由原所在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归还。
  广州市和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做好市级统筹前的三险社保基金资产核实的专项审计及交接管理工作。
  2、统一政策。从2009年7月1日起,市一体化统筹区和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即: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计算标准。
  (1)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转发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穗府[2007]15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增城市的参保人缴费基数的下限分两年过渡,逐步统一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从2009年7月1日起,缴费基数下限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确定;从2010年7月1日起,缴费基数下限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从化市的参保人缴费基数的下限分三年过渡,逐步统一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从2009年7月1日起,缴费基数下限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确定;从2010年7月1日起,缴费基数下限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确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缴费基数下限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待遇的计发基数,从2009年7月1日起,统一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原由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财政出资发放的生活补贴,仍由当地继续按原标准、原渠道发放。
  (2)失业保险。从2009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下限按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从2009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统一按广州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其医疗补助金按广州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0%发放;因患严重疾病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的,按其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给予每次住院医疗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
  符合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继续参加原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的医疗保险政策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前款规定的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费补贴相应取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抚恤待遇按《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的规定执行,计发基数统一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3)工伤保险。从2009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下限按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工伤认定的管辖、缴费比例、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工伤调查取证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和工伤预防费等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省、市的现行规定执行。
  (二)第二阶段:逐步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和业务操作规范。
  从2009年8月起,按照“成熟一个,统一一个”的原则,逐步将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数据,按全市社会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要求,先按规范标准进行数据清理,然后分阶段导入全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最终实现对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社会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管理。同时,随着信息系统的统一,逐步统一业务操作规范。
  三、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有利于我市社会保险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正确认识、大力支持和积极推动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工作。市级统筹后,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政府仍是当地社会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仍需继续做好辖区内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欠费清理、回收处置挤占挪用基金、确保保险待遇发放等工作。市政府每年将下达扩面征缴任务,以确保市级统筹后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具体通知另行印发。
  四、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应主动调查研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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