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劳社险[2009]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9-5-19
实施时间: 2009-7-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2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关于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在五年内分步过渡到位的有关规定,现就2009年度办理退休、退职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639元;计算最低缴费系数使用的缴费基准数为1583元。
  二、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及按《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计发的生活费,高于按原办法计发数额的,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39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300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规定的70%的封顶基数。
  三、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照规定推算的储存额,在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的年利率按7.8%计算。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 鲁人社发[2013] 2013/4/8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11 赣人社发[2011] 2011/1/1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力 济人社发[2012] 2012/4/1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2013年 沈人社发[2013] 2013/3/25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 豫人社[2021]5号 2021/1/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 2014/1/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关于1999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 津劳局[2000]21 2000/1/27
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21/4/1
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8] 2018/1/1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2013年调整 甬人社发[2013] 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