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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9]31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9-6-4
实施时间: 2009-6-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864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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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称再保险公司)发生的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在收到从事直保业务公司(以下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时,作为企业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为便于再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的核算,凡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再保险公司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中属于上年度的赔款,准予调整作为上年度的成本费用扣除,同时调整已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次年汇算清缴后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的,按该赔款账单上发生的赔款支出,在收单年度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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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bj李飞刀   2009年7月15日
怎么没收到奖励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