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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9]54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
发文时间: 2009-4-7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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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民政局负责对我市公益性社会团体(含基金会,下同)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北京市民下局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二、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须符合《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并按第七条要求向北京市民政局报送相关资料》。在各区(县)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须向本区(县民政局报送相关材料,经其区(县)民政局统一汇总后报送市民政局。
  三、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四、纳税人在我市开展公益性捐赠活动税前扣除时,需留存下列资料备查:
  (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北京市民政局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确认文件复印件;
  (二)《北京市接收捐赠统一收据》;
  (三)北京市民政局出具的相应年度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证明资料复印件。
  五、纳税人在我市以外地区开展公益性捐赠活动税前扣除时,需留存下列资料备查:
  (一)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确认、公布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文件复印件;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应年度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证明资料复印件。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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