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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涉税软件技术服务单位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税函[2008]290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16
实施时间: 2008-9-16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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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精神,市局近期对5家涉税技术服务单位的收费服务情况进行了检查清理,发现部分技术服务单位在服务收费、发票开具、合同签订、税收政策执行等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各技术服务单位为此进行了自查自纠。为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切实解决纳税人应用电子手段进行申报纳税、网上办税,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强化监管职能,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开发或委托开发的拥有产权的纳税申报软件等信息产品,应免费向纳税人发放;对税务机关不拥有产权、通过市场化开发的纳税申报软件等信息产品,应协调开发商、服务商与纳税人签订合同,明确服务事项及标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纳税人自愿使用信息产品和自愿选择按年或按次服务付费的方式,不服务不收费,并进行约束和加强监管。立足于纳税人现有的技术条件升级软件,禁止开发商和服务商利用软件升级推销设备以及利用培训等机会向纳税人收取高额费用。为此,各单位必须对辖区内的涉税技术服务单位开展一次清理规范工作,重点是服务收费、发票开具、合同签订、公平竞争等。清理规范工作要求在10月15日前结束,10月底前将清理规范工作总结上报市局。
  对纳税人投诉的服务、收费等问题,各单位必须认真对待,认真审查核实投诉的真实情况,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强化监管职能。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纳税人自愿选择原则。
  各单位要鼓励通过正常的市场竞争,允许已作出承诺的涉税技术服务单位打破地域向所有纳税人提供软件产品和技术服务,不得以行政手段限制正常竞争,以确保纳税人以较低成本获得相关产品和更好的技术服务。
  对市局建立的服务收费标准备案公告制度(见附件1)和统一的服务合同范本(见附件2),各单位要做好公开宣传和日常监管工作。公开宣传的形式包括办税服务的触摸屏、显示屏、公告栏,发放宣传小册子、国税外部网站,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自愿选择权。
  三、建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报备制度。
  各技术服务单位必须按照统一的服务合同范本和承诺的收费标准执行,执行时间从2008年10月1日起。收费标准如有变动,应事前向市局报备,由市局公告后执行。若发现违规服务违规收费的,一经查实,税务机关应及时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将取消技术服务资格。
  四、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各技术服务单位应本着创立企业品牌的客观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切实提高技术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尤其是技术服务合同期满后必须进行回访服务,在充分尊重纳税人意愿和坚持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续签服务合同,而不得以任何技术手段限制纳税人的正常申报而强制纳税人签订服务合同。
  附件:1.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涉税技术服务单位收费承诺情况的通告
     2.涉税软件(不含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合同(范本)

相关附件:
涉税软件(不含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合同(范本).doc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涉税技术服务单位收费承诺情况的通告.doc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附件1中第一条第(三)项废止:

发文标题: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7
实施时间:20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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