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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9]10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18
实施时间: 2009-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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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我行支行级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请示》(工银皖函〔2009〕37号),为支持该行将个人实物黄金业务扩展到其所属全部支行级机构,进一步促进其经营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现就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增值税征管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7月1日起,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业务的分支机构,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7〕236号)所规定的17个支行(即:省行营业部包河支行、芜湖分行赭山支行、蚌埠分行中山支行、淮南分行舜耕支行、马鞍山分行团结广场支行、淮北分行相山西区支行、铜陵分行石城路支行、安庆分行龙啸支行、黄山分行荷花池支行、阜阳分行文峰支行、宿州分行汴河支行、滁州分行琅琊支行、六安分行人民路支行、宣城分行龙首支行、巢湖分行城东分理处、池州分行贵池支行、亳州市支行)扩展到该行所属的全部支行。
  上述新增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业务的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所属支行,应在2009年6月底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及其所属各支行销售的个人黄金,应以本单位的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抵扣凭证,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认证及抵扣凭证电子信息采集上报手续,并由各分支行按月填制《汇总纳税企业进、销项税额传递单》(见附件),上报给省行统一计算抵扣。
  三、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及其所属各支行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业务涉及的发票领购、开具等管理问题,仍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33号)中的第五条规定执行。
  四、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所属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业务的各支行在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预征率暂定为1.2%。自2009年8月1日起,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及其所属支行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各支行应于每月10日前,根据本单位上月的个人实物黄金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预缴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编制《汇总纳税企业进、销项税额传递单》上报省行,同时抄送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其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要求为:
  纳税申报表第1行至第10行“销售额”填写本单位的实际销售额,第11行“销项税额”填写本单位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第19行“应纳税额”和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填写本单位的预缴税额,第12行“进项税额”填写销项税额与应缴纳税款的差额。
  (二)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本部应汇总统计各支行的实物黄金业务的销售额和预缴税额,汇总计算整个企业的个人实物黄金业务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按规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将下属各纸行上报的《汇总纳税企业进、销项税额传递单》(复印件)一并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其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要求为:
  纳税申报表第1行至第10行“销售额”填写省行本部的实际销售额,第11行“销项税额”填写省行本部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第19行“应纳税额”和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填写省行汇总计算的应纳税额,第12行“进项税额”则填写本行销项税额与应纳税额的差额。如当期出现汇总进项税额大于汇总销项税额的情况,则省行本部应根据下面的公式计算填写第12行“进项税额”:
  省行本部进项税额=省行本部销项税额+汇总进项税额-汇总销项税额+支行预缴税额
  六、《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7〕236号)第一条中有关进项税额抵扣、纳税申报问题的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汇总纳税企业进、销项税额传递单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相关附件:
汇总纳税企业进、销项税额传递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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