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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2008年度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税协发[2009]8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9-2-25
实施时间: 2009-2-25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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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武汉、西安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 2008年会员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09年3月15日至5月31日;年检年度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为中税协的团体会员、执业会员及非执业会员。
  三、年检内容
  1、团体会员年检内容
  (1)执业情况。会员是否遵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诚信执业。
  (2)劳动用工情况。是否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3)会费交纳情况。会员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4)会籍情况。会员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团体会员分支机构的年检工作由其所在地地方税协负责。年检工作内容及程序参照团体会员。分支机构在报送年检材料时,可不提交团体会员证。
  2、执业会员年检内容
  (1)执业情况。会员是否遵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诚信执业。
  (2)继续教育情况。会员是否按《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3)会费交纳情况。会员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4)会籍情况。会员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调转手续。
  3、非执业会员年检内容,可以参照执业会员进行。
  四、年检结论
  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限期整改”、“注销会员资格”三种。
  1、年检实施单位如确认会员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办法及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行为,予以通过年检,在其会员证“年度检验记录”页填写“年检合格”,并加盖年检实施单位公章。
  2、年检实施单位如确认会员有违反有关管理办法、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行为,但尚可给予整改机会,在其会员证“年度检验记录”页填写“限期整改”,视其整改效果再做结论。
  3、年检实施单位如认为会员已不具备会员资格,应制作报告书,经提请省级税协惩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其会员证“年度检验记录”页填写“注销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并提请行政机关注销其执业资格。
  凡未参加本年度年检的团体会员、执业会员,视同未通过年检,由其所在地方税协注销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并提请行政机关注销其执业资格。非执业会员如有困难,可向所在地方税协申请于次年一并年检。
  五、工作安排
  中税协秘书处负责总体组织、协调年度检查工作,地方税协负责具体实施。
  1、3月15日至3月31日,地方税协布置本地区年检工作。
  2、4月1日至4月30日,会员按地方税协年检工作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填写年检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地方税协。
  3、5月1日至5月31日,地方税协完成对会员年检申报材料的审核及对会员的检查工作。
  4、6月30日前,地方税协完成年检工作总结,填写《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汇报年检工作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检查结果,上报中税协备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年检结果。中税协将根据各地年检开展情况组织重点抽查,并作全面总结。
  六、工作要求
  年检工作中,各地方税协要加强与税务行政机关的配合,积极沟通,争取支持。地方税协可以与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联合发文布置年检,共同组织开展工作。
  年度检查工作是行业自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注册税务师协会维护行业秩序、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的一项主要工作手段。各地方税协对年检要予以高度重视,合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总结,切实保证工作成效。工作中有什么困难与问题,望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佟钧
  联系电话:010-63543745(兼传真)、63410056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附件:
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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