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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4]42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6
实施时间: 2004-9-6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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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省局于2004年8月3日印发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修订)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170号,以下简称《公示》)。为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坚决做到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省局结合各地反映的情况和建议,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省局受理窗设置及工作要求
  (一)省局委托广州、各地级市国税局设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以下简称“受理窗”), 负责接收纳税人(企业)有关定点印制发票、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含自行设计式样的发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使用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等行政许可项目的申请。
  (二)各地要在基层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和通过其它途径对外公布省局“受理窗“的办公地点、邮政编码、办公电话等有关情况,同时上报省局备案,以方便纳税人办理申请及便于税务部门内部工作联系。
  (三)广州、各地级市国税局须印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和《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见附件2)等有关表格放在“受理窗”以及各基层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方便申请人领用,并向申请人提供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受理窗“工作人员接收到申请人(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根据《公示》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核申请人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如发现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应立即或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告知时还应把填写好的《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见附件7)交给企业。“受理窗”工作人员只有在审核申请材料无误后,才能向申请人开具盖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
  (五)材料编号规则。
  ⒈“受理窗”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必须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进行编号并设立编号簿进行登记管理。其编码规则如下:广东省国税许受字+地级市行政区域代码(4位)+()年份(2位)+顺序号(5位).如广东省国税许受字4401(04)00001,代表省局在广州市受理的2004年第1号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⒉《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的编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的“广东省国税许受字第()号”、《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的“广东省国税许不予受字第()号”的编号和《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见附件7)的“广东省国税许补字第()号”的编号也应由“受理窗”工作人员负责填写,其编号必须与相应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的编号一致。
  ⒊省局下发《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广东省国税许准字第()号”和《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广东省国税许不准字第()号”的编号也与相应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的编号相同。
  (六)期限。广州、各地级市国税局“受理窗“向申请人(企业)发出《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后应迅速派员(2人以上)实地核查,并在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报告(含处理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或以其它安全快速的方式直接送达省局有关处室。
  (七)受理处室。省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受理审批纳税人(企业)有关定点印制发票、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含自行设计式样的发票)的申请;省局流转税管理处负责受理审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的申请。
  (八)决定书的处理。省局上述处室收到市国税局转送的申请人(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有关核查报告后,必须在行政许可规定期限届满前3天把《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一式两份邮寄到相应地级市国税局,再由相应“受理窗”负责把其中一份邮寄给申请人(企业)或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二、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使用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具体要求
  (一)在纳税人领取《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等表格时,税务人员应初步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向纳税人说明申请使用百万元版、千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政策、途径、要求和方法,以帮助其选用合适的开票限额。
  (二)广州、各地级市国税局在向申请企业发出《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后,应告知申请企业做好接受实地核查准备,并迅速派人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三)实地核查报告主要检查内容。
  ⒈企业填写的《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的内容与税务机关备案的内容是否相符。
  ⒉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货物的购销渠道以及需开具最高开票限额所签订的合同原件等。
  ⒊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前6个月的发票使用情况。
  ⒋企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是否健全,能否准确核算进、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是否曾发生发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偷骗税行为。
  ⒌地级市局是否同意企业申请的初步意见。
  (四)省局收到广州、各地级市国税局送达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实地核查报告后,将进行严格审核。如同意企业申请,将邮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两份到相应的市局,各市局应立即把《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相关企业,由申请企业到“受理窗”办理领取《〈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手续。同时将决定书复印件下发到该企业的主管县(区)国税局及基层征收分局,由主管该企业的县(区)国税局通知该企业携带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IC卡到税务局办理最高开票限额授权以及发票用量等相关手续。发票用量和每次购买量必须根据有关规定视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从严掌握。省局如不同意企业申请,将把两份《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邮寄到相应市局,由市局通知企业并向企业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
  三、定点印制申请受理。申请省局的定点印制企业,由于今年上半年省局根据印制发票的业务量已经审批完结,故暂时不予受理新的申请。属于各地市局的定点印制企业,也已经在今年上半年审批完结,如有变故,可以利用原有指标受理新的申请。
  四、有关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含自行设计式样的发票)的申请受理,是指申请人首次申请印制使用新代码和发票号码的资格审批。
  五、受理定点印制发票和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含自行设计式样的发票)的申请,参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使用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具体要求办理。
  六、为便于各地工作联系,省局制定下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受理审批流程》(见附件8)。
  七、各市局要相应制定税务行政许可受理审批管理办法,对省局委托受理工作窗口的工作也要予以明确。
  附件: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略)
  2. 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略)
  3.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略)
  4. 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略)
  5.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略)
  6. 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略)
  7. 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略)
  8.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受理审批流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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