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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9]16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9-3-31
实施时间: 2009-4-13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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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规定,税务总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94871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有关数据已刻录在光盘中, 现将光盘下发给你们,自2009年4月13日起执行。
  二、税务总局将通过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下发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采用MQ方式传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如果在2009年4月9日前未接收到税务总局下发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数据,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呼叫中心(4008112366)和总局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网址:http://130.9.1.248)请求技术支持。
  本通知暂不对社会公布。一旦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本通知作为征税依据告之纳税人。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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