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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2006]91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1
实施时间: 2006-8-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5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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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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