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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报备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会协[2001]265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1-11-17
实施时间: 2001-11-17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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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监督管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对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试行报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报备的主体: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
  二、业务报备的内容: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业务收入情况及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情况。对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情况要求按每个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分别填报。
  三、业务报备工作通过业务报备软件进行,并以软盘数据形式上报。
  四、各地方协会要认真布置、落实本地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报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业务报备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加强报备信息的保密工作,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业务报备数据分别报送各地方协会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五、对上报不及时、隐瞒不报或拒不上报的会计师事务所,各地方协会应督促帮助,责令改正;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定期将事务所是否及时上报情况通报全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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